Page 29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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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身分之第三人,或具體約定登記與具原住民身分之特定第三人,或約定
於系爭土地解除移轉限制時始辦理移轉登記即可,這將使得違法的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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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繼續橫行原保地 。
(六) 系爭借名登記、買賣契約,係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甲、乙、丙三人對於由丙擔任出名人、簽訂買賣契約之交易安排及法律
效果,均知悉而欲其發生,故系爭借名登記、買賣契約非屬民法第87條
第1項之「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
(七) 系爭買賣契約,是否屬於「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
系爭買賣契約,乃成立於甲、丙(乙為代理人)之間,目的是辦理系爭
土地之移轉登記,因丙具有原住民身分,故系爭土地已移轉為丙所有,
故系爭買賣契約非屬「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
(八) 提案問題之界限。
1、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非提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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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為甲設定抵押權之效力,非提案範圍 。
3、 原住民身分認定問題,非提案問題之考慮因素。
4、 系爭規定妥適與否,非提案問題之考慮因素。
(九) 反對議論之簡要回應
1、 倘法律解釋偏於原住民權益,將造成族群衝突?缺乏論證,且與提案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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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之解釋無涉 。
2、 採無效說見解違背法秩序之安定性?
(1) 系爭規定文義明顯、規範清楚,要無誤認之虞,不能積非成是。
(2) 違反原保地開發辦法第15條規定者,最高法院向認違反該規定之法
律行為無效。
29 參張博鍾,《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法律爭議之探討-以桃園市復興區為例》,東海大學法律學研
究所,105 年 9 月,176 頁。
30 提案庭考量大法庭處理能量,決定由該庭自行處理,並於 1636 判決作成結論。
31 1636 裁定作成之後,相關當事人權益如何調整,尚涉及諸多法律適用問題,個案情節更有差
異,有待將來解決。應特別說明者,系爭事件乃因繼承紛爭而起。若無相類之特別因素,原保
地買賣之一條龍手法,恐將繼續發生而難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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