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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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身分之第三人,或具體約定登記與具原住民身分之特定第三人,或約定
                            於系爭土地解除移轉限制時始辦理移轉登記即可,這將使得違法的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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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繼續橫行原保地 。
                   (六)  系爭借名登記、買賣契約,係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甲、乙、丙三人對於由丙擔任出名人、簽訂買賣契約之交易安排及法律
                           效果,均知悉而欲其發生,故系爭借名登記、買賣契約非屬民法第87條

                           第1項之「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


                   (七)  系爭買賣契約,是否屬於「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

                           系爭買賣契約,乃成立於甲、丙(乙為代理人)之間,目的是辦理系爭

                           土地之移轉登記,因丙具有原住民身分,故系爭土地已移轉為丙所有,
                           故系爭買賣契約非屬「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


                   (八)  提案問題之界限。


                       1、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非提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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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乙為甲設定抵押權之效力,非提案範圍 。

                       3、  原住民身分認定問題,非提案問題之考慮因素。


                       4、  系爭規定妥適與否,非提案問題之考慮因素。

                   (九)  反對議論之簡要回應


                       1、  倘法律解釋偏於原住民權益,將造成族群衝突?缺乏論證,且與提案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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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之解釋無涉 。

                       2、  採無效說見解違背法秩序之安定性?

                            (1)  系爭規定文義明顯、規範清楚,要無誤認之虞,不能積非成是。


                            (2)  違反原保地開發辦法第15條規定者,最高法院向認違反該規定之法

                                律行為無效。



                   29   參張博鍾,《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法律爭議之探討-以桃園市復興區為例》,東海大學法律學研
                   究所,105 年 9 月,176 頁。
                   30   提案庭考量大法庭處理能量,決定由該庭自行處理,並於 1636 判決作成結論。
                   31   1636 裁定作成之後,相關當事人權益如何調整,尚涉及諸多法律適用問題,個案情節更有差
                   異,有待將來解決。應特別說明者,系爭事件乃因繼承紛爭而起。若無相類之特別因素,原保
                   地買賣之一條龍手法,恐將繼續發生而難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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