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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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保地,當無違反非原住民之財產權或其他基本權之保障;倘未禁止非原
                            住民購買或取得保留地,確將實質阻礙原住民族繼續依其獨特之社會組

                            織型態,與利用方式使用該土地及自然資源,確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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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項、第12項或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意旨有違 。

                      10、  有關原住民族之經濟土地如何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以及是否採行原
                            住民原保地政策,制度上又如何具體設計等,乃立法形成自由的問題。

                            立法者在此有很大的決定空間;只要不違反憲法條文所要求的保障扶助
                            原住民族之經濟土地,並促其發展」的框架即已足。不過在另一方面,

                            復鑑於憲法增修條文於此將「經濟土地」並稱,所以立法者設計的制度,

                            最終不應違反該條項藉「經濟土地」之用語,確保原住民族土地之經濟
                            利用價值的終極目標。換言之,立法者所提出的任何相關之原住民土地
                            政策,無論是否為原保地制度,抑或該原保地制度如何具體設計,不應

                            純粹為保留而保留,以致於忽略土地之經濟利用價值的維護與提升;否
                            則相關的法律設計,將有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保障扶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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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民族之『經濟土地』,並促其發展」之規範意旨的嫌疑 。

                   (四)  違反系爭規定之效力如何?

                       1、  系爭規定係為具體落實憲法增修條文意旨,明文立法保障原住民生計,

                            避免原住民依法受配取得原保地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
                            權、所有權,遭他人脫法巧取,以致流離失所。


                       2、  綜合考量如上(一)至(三)所述系爭規定之規範目的及法規意旨,權
                            衡該規定之立法精神、規範目的及法規之實效性,斟酌其規範倫理性質

                            之強弱、法益衝突之情形、締約相對人之期待、信賴保護之利益與交易
                            安全,暨當事人間之誠信公平等相關情形,可見須否認違反系爭規定之

                            法律行為效力,始得落實系爭規定之規範目的或保護更高之法益。故違
                            反系爭規定,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應屬無效(絕對無效)。


                       3、  最高法院前案大多認為違反原保地開發辦法第15條規定,係屬無效。例
                            如,103台上2394:原住民取得原保地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

                            使用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
                            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原保地開發辦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27   以上參考蔡志偉意見。
                   28   此乃林明昕意見。筆者以為:林明昕僅以經濟土地視角討論原保地,而未涉及原住民族文化
                   (集體)權之觀點,乃其部分結論與其他受諮詢者不同之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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