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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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法者有意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始符授權明確性之要求(參見釋
字第765號理由書)。
4、 依山坡地條例第37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分別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原住
民保留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
有權。」「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政府依前項第3款(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
與稅)及第4款(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
地)規定承受之原住民保留地,除政府機關依法撥用外,其移轉之受讓
人以原住民為限」可知,貫徹原保地為原住民所有所用(原地原有原用),
乃上開規定之立法選擇,即為原保地制度之基礎。
5、 審諸山坡地條例第37條第6項「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
權取得資格條件與程序、『開發利用與出租』、出租衍生收益之管理運
用及『其他輔導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之規定,及其立法說明所稱「為期授權辦法之授權目的、範圍及內容符
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授權事項說明如下:…… 原住民保留地開
發利用及出租之相關事項。…… 與原住民保留地相關之其他輔導管理
事項。……」及原保地開發辦法第1條規定,堪認該辦法第15條、第18條
第1項皆為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法規命令,自無違憲之慮(未違反
法律保留原則)。原保地開發辦法第15條規定旨意,限制僅原住民得承
租或取得所有權,以保障原住民族實質使用原保地。舉重以明輕,就原
保地設定地上權之權利,亦應限於原住民始能取得,該規定未逾越授權
範圍。
6、 法律明確性要求,非謂法律文義應具體詳盡而無解釋之空間或必要。立
法者制定法律時,自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
之妥當性,選擇適當之法律概念與用語,包括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
而為相應之規定。如法律規定之意義,自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
觀點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
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法院審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
性原則(參釋字第432、521、594、602、690、794、799、803號解釋)。
系爭規定內容,自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並非難以理解,
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並可經由法院審查認定及判斷,自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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