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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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該辦法施行前之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亦有不得轉讓或出租之規定,
上開規定意旨,乃在保障依法受配原住民之生活,使原住民保留地能歸
原住民耕作,以保障原住民之權益,避免非原住民脫法取巧,使原住民
流離失所,與山坡地條例第37條規定意旨相符,並未逾越法律之授權,
核係效力規定。
4、 違反系爭規定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均屬民法第71條本文「法律行為,
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之情形。
(五) 系爭借名登記契約、買賣契約等,是否為脫法行為?其效力如何?
1、 甲丙間之借名登記契約、乙丙間之買賣契約及物權移轉行為,乃為規避
系爭規定,應可確定。
2、 最高法院裁判先例向認:當事人為規避強行法規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
成該強行法規所禁止之相同效果行為,其事實上之效果違反法律規定之
意旨,屬脫法行為,應非法之所許,自屬無效。例如:
(1) 100 台上775 :
系爭土地為原保地,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系爭土地買賣契約及借
名契約屬脫法行為,依法無效。
(2) 85台上922 判決:
土地法第30條私有農地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之規定,旨
在貫徹耕者有其田之基本國策,發揮農地之作用,是以若於農地買
賣契約中雖形式上合法的約明移轉登記予有自耕能力之第三人,但
買受人之目的,僅在於借用有自耕能力之他人名義取得產權,實質
上並無使其真正取得農地從事耕作之意思,即係以迂迴之方法逃避
土地法第30條之禁止規定,實為脫法行為,其買賣契約應屬無效。
(3) 87台上2834判決:
當事人為迴避強行法規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成該強行法規所禁止
之相同效果之行為,乃學說上所稱之脫法行為,倘其所迴避之強行
法規,係禁止當事人企圖實現一定事實上之效果者,而其行為實質
達成該效果,違反法律規定之意旨,即非法之所許,自屬無效。
3、 論者有謂:唯有以違反民法第71條強制、禁止規定,無效,才能根本杜
絕此種人頭買賣的做法,若依此法院之判決理由,很可能使投機者抱持
著鑽漏洞的心態,僅需在契約時先約定須由其指定登記與任何具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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