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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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該第20
條第1項立法理由敘明「依原住民族定義得知,國家建立之前,原住民族
即已存在,是以國際間各國均尊重原住民族既有領域管轄權,並對於依
附在領域管轄權所衍生的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也均予以承認」
意旨,堪認原民基本法係深化憲法保障之原住民族權利。
2、 系爭規定將上開基本國策落實,形成制度性保障,限縮原保地之移轉對
象,俾承載原住民文化之土地,確定由原住民族掌握,以落實傳承並保
障原住民族文化與經濟發展。是依原民基本法相關規定,益證應就系爭
規定為合憲解釋,始符基本國策要求。
3、 公政公約第27條規定:「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
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
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得剝奪之。」聯合國人權事務
委員會就上開公約規定所作之第23號一般性意見第7點:「關於第27條所
保障的文化權利的行使,委員會認為,文化本身以多種形式表現出來,
包括與土地資源的使用有聯繫的特定生活方式,原住民族的情況更是這
樣。這種權利可能包括漁獵等傳統活動和受到法律保障的住在保留區內
的權利。為了享受上述權利,可能需要採取積極的法律保障措施和確保
少數族群的成員確實參與涉及他們的決定。」以及經社文公約第15條第
1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 參加文化生活; 享受科學
進步及其應用之惠; 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得之
精神與物質利益,享受保護之惠。」上開規定,依兩公約施行法規定,
具國內法效力,自應遵守;系爭規定禁止原保地所有權移轉予非原住民,
符合兩公約規範精神,當予以貫徹。
4、 土地資源的使用與原住民族文化權利行使不可分割,故原保地限制非原
住民族購買或取得,其核心精神係在保障原住民族文化權利行使,並兼
顧原住民族整體生存空間和民族經濟體的發展,此為前開一般性意見所
肯認;從沿革觀之,亦得看出原住民族遭受政府及外力的墾殖,如不禁
止非原住民購買或取得原保地,將使原住民族根植於土地的文化隨之消
失,亦有違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26條以降關於原住民族權利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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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而亦違反原民基本法第20條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之權利之規定 。
(三) 系爭規定有無違憲之虞?
25 以上參考原民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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