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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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則物權行為無因性之原理,形同具文。

                            (10)  甲、乙確有簽訂系爭買賣契約之真意,並達成合意,惟受限於法令,

                                始央由丙出名購買簽訂契約。甲、乙、丙三人對於由丙擔任出名人、
                                簽訂買賣契約之交易安排及法律效果,均知悉而非通謀虛偽。


                       4、  有效說於言詞辯論期日之補充


                            (1)  規制手段與目的欠缺關聯性。

                            (2)  系爭規定不當限制原住民。

                   三、        大法庭裁定內容之形成


                        提案法律問題於提案之前,業經提案庭縝密研究討論,蒐集資料逾千頁;於

                   提案之後,仍不時接獲或查考有關資訊,加以吸收分析;復經諮詢專家學者意見,
                                                                                              19
                   兩造多方之攻防論辯,雖不敢稱完備,但在法律審超量負荷的客觀條件 ,主觀
                   認知已盡了全力。


                        1636裁定作成之後,果不出所料,正反意見都有。惟部分意見對於該裁定的
                   理解,頗讓筆者意外,剛好藉著「原住民族法學研討會」報告的機會,適當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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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者對於上開爭點的個人看法 。以下敘明筆者就上開法律爭點之思考脈絡與層
                   次。


                   (一)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之規範目的,原保地係為保護原
                            住民族文化、經濟利益或二者皆屬之?係為原住民族之文化集體權?或

                            僅原住民個人之經濟利益?

                       1、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 、 第 12項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

                            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
                            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

                            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為基本國策。可見「肯定
                            多元文化,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依民『族』意

                            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對其……經濟土地……予以保障扶助
                            並促其發展」,此乃憲法價值選擇。



                   19   最高法院民事庭於 108 年間未結案件近 5,000 件,新收訴訟事件除經審查庭裁定駁回外,須
                   等待近 2 年始分案予一般股法官,各方壓力雜沓而至,筆者擔任審查專股其中一員,為該院加
                   速流程手段之一,又適逢大法庭制度初創,其間艱苦,非局外人所能體會。
                   20   大法庭裁定作成之前,需經每位成員充分表達意見;撰寫過程,亦需取得多數共識,故與個
                   別成員看法、理想,不免有些差距,自應以該裁定內容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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