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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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則物權行為無因性之原理,形同具文。
(10) 甲、乙確有簽訂系爭買賣契約之真意,並達成合意,惟受限於法令,
始央由丙出名購買簽訂契約。甲、乙、丙三人對於由丙擔任出名人、
簽訂買賣契約之交易安排及法律效果,均知悉而非通謀虛偽。
4、 有效說於言詞辯論期日之補充
(1) 規制手段與目的欠缺關聯性。
(2) 系爭規定不當限制原住民。
三、 大法庭裁定內容之形成
提案法律問題於提案之前,業經提案庭縝密研究討論,蒐集資料逾千頁;於
提案之後,仍不時接獲或查考有關資訊,加以吸收分析;復經諮詢專家學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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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多方之攻防論辯,雖不敢稱完備,但在法律審超量負荷的客觀條件 ,主觀
認知已盡了全力。
1636裁定作成之後,果不出所料,正反意見都有。惟部分意見對於該裁定的
理解,頗讓筆者意外,剛好藉著「原住民族法學研討會」報告的機會,適當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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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對於上開爭點的個人看法 。以下敘明筆者就上開法律爭點之思考脈絡與層
次。
(一)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之規範目的,原保地係為保護原
住民族文化、經濟利益或二者皆屬之?係為原住民族之文化集體權?或
僅原住民個人之經濟利益?
1、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 、 第 12項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
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
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
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為基本國策。可見「肯定
多元文化,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依民『族』意
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對其……經濟土地……予以保障扶助
並促其發展」,此乃憲法價值選擇。
19 最高法院民事庭於 108 年間未結案件近 5,000 件,新收訴訟事件除經審查庭裁定駁回外,須
等待近 2 年始分案予一般股法官,各方壓力雜沓而至,筆者擔任審查專股其中一員,為該院加
速流程手段之一,又適逢大法庭制度初創,其間艱苦,非局外人所能體會。
20 大法庭裁定作成之前,需經每位成員充分表達意見;撰寫過程,亦需取得多數共識,故與個
別成員看法、理想,不免有些差距,自應以該裁定內容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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