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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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2、 隨著憲法對多元文化價值之肯定與文化多元性社會之發展,並參諸當代
民主國家尊重少數民族之發展趨勢,為維護原住民之人性尊嚴、文化認
同、個人文化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之完整,進而維繫、實踐與傳承其
所屬原住民族特有之傳統文化,以確保原住民族文化之永續發展,依憲
法第22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規定,原住民應享
有選擇依其傳統文化而生活之權利。此一文化權利應受國家之尊重與保
障,而為「個別原住民」受憲法保障基本權之一環(參見釋字803號理由
書)。
3、 循立法脈絡及規範意旨,可知立法者為維護及保障原住民族文化與經濟
土地權利,延續文化多元性並落實轉型正義,將原住民族權益之保障特
予入憲並制(訂)定相關法規,逐漸堆砌、形成完善之制度,以賦予制
度性保障之目的,至為顯然。而土地及天然資源乃文化經濟發展之載體,
與原住民族文化及經濟保障密不可分。以原保地而言,系爭規定亦揭示
原保地之取得與移轉,均應限於原住民,如此方得確保該土地確實永續
供原住民族所用。是為落實維護及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經濟土地及生存
權。系爭規定限具有原住民身分之規定,始能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第11項規定意旨,以原保地為維護發展原住民族文化之根據地,亦符合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經濟土
地並促其發展之規定;原保地相關法體系規範原保地持有、移轉等以原
住民為限之規定,實為反映「原住民族文化權」之憲法核心價值,為原
住民族文化權及生存權能否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之關鍵,其影響至為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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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且深遠 。
4、 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規定「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之客
觀規範,可視為承認原住民族集體文化權之客觀價值,而此等其客觀價
值之內涵要素中,包含有具體之主觀權利態樣,如財產權,生存權,工
作權以及教育權等。因此,有關基本國策之客觀規範,即可作為原住民
族與個人享有文化集體權與有關基本權保障之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第11項明文規定原住民族之客觀集體文化權,與第12項規定「依民族
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
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承認
原住民族自決權之應然命令,由於具有實現憲法價值體系之理由。因此,
基於此客觀規範主張原住民族集體文化權與個人基本權保障之理由與依
21 以上係參考原民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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