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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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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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應無疑義 。
5、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 、 第 12項規定,確得為違憲審查標準,並係以
相關法令是否為「保護原住民族權利或維護其利益」之作為或不作為,
次再判斷該作為或不作為是否將因此「實質阻礙原住民族繼續依其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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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社會組織型態與利用方式使用該土地與自然資源」 。
6、 我國憲法第13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所規定的基本國策,為具有法拘
束力的憲法規範,並非往昔的所謂「方針條款」。此一觀點,近年來已
逐漸形成通說見解;而徵諸比較法,該通說見解也完全值得贊同;基本
國策與基本權利同屬憲法上具有法拘束力的規範。不過相對於基本權利
屬於「權利」性質,既課以各高權機關(立法、行政、司法等)必須遵
守的(客觀)義務,也授予因該規範之被遵守而可受益的個別人民,在
高權機關違反義務而背離規範時,有獨力向法院請求救濟的(主觀)權
利,作為「原則」的基本國策,則缺乏個人得向法院請求救濟的權利性
質,而僅係單純拘束各高權機關的義務。換言之,有機關之義務,而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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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應的個人之權利,實屬基本國策性質之憲法規範的最大特色 。
7、 綜上可知,原保地制度,係為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文化、經濟利益,非僅
原住民個人之基本權,而包括原住民族之文化(集體)權、生存權,乃
其一。原住民族文化之形成與特色,與原保地之使用、管理方式具關聯
性,是形成原住民族制度性保障之重要依憑,為其二。原保地非單純經
濟問題,尚與原住民族文化密切關聯,如同採集、漁獵及祭祀文化為憲
法所保障,其屬基本國策位階,對行政、立法、司法均具拘束力,是其
三。
(二) 原民基本法、兩公約與本件法律問題之處理有無關聯?
1、 綜觀原民基本法第1 條規定「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
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其立法理由載明
「本法之制定,係認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且同
法第2條第5款、第20條第1項、第23條各明定「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
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
及自然資源權利。」「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社會經濟
22 參考鄧衍森意見。
23 參考蔡志偉意見。
24 參考林明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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