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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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二、        審理與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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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個案原因事實,非原住民乙乃為經營民宿,而出資購買A地及興建B屋 ,
                   藉由設定抵押權、地上權與借名登記(人頭)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登記,實質
                   取得A地之占有使用收益與交換價值,此種原保地買賣之一條龍手法,目的在規

                   避系爭規定,應屬明顯。以故,提案問題雖區分為三,惟其核心爭議,乃法律行
                   為違反系爭規定之效力如何而已。


                   (一)  提案受理與準備程序


                           提案問題,乃最高法院實施大法庭制度之後,民事事件的第一件提案,參
                      與者都在研究探索、相互學習中,逐步成長。例如,原則重要性提案之前,是

                      否需先經徵詢程序;徵詢程序之後,得否將歧異提案變更為原則重要性提案等
                      等,都有相異見解提出與討論。大法庭就提案問題是否受理,先後經3次評議,

                      多數成員始同意接受提案,其間歷程曲折精采,於此略下不表。
                           筆者為提案問題之大法庭受命法官,依大法庭評議先行準備程序,會同兩

                      造多方整理法律爭點、諮詢之專家學者及其問題。茲將準備程序所整理且宜公
                      開部分,臚列如下為佐憑。


                   (二)  提案問題所涉之共同爭點


                       1、  我國原保地之性質、規範意旨及違反效果。

                           (1)  從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 、 第 12項之原住民族權利的視角觀察。


                           (2)  從基本權保障與限制的視角觀察。

                           (3)  從原民基本法、山坡地條例等相關法規的視角觀察。


                           (4)  從國際公約(含兩公約與一般性意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等)的視角
                                觀察。


                           (5)  與農地農用規範意旨之比較。


                       2、  系爭規定性質及違反效力。

                           (1)  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之判斷基準。




                   18   按實務見解,乙因出資興建B屋,即原始取得B屋之所有權。然系爭事件判決確定之後,B
                   屋是否無權占有A地?相關當事人權益要如何處理?尚待解決。又前已敘及,甲、乙間買賣契
                   約之效力,非提案問題內容,大法庭毋庸審究,且當事人未於系爭事件為請求,亦非 1636 判決
                   所得置喙,均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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