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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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事件涉及之爭點,法律雖有規定,但法律倫理觀念已有變更或社會
                                 情況已有變遷,須為因應、符合現況之闡述者。 原判決所持之法

                                 律見解與本院判決先例歧異,須統一其見解者。 事件所涉及之法
                                 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者。其中第一點至第三點係關

                                 於「法之續造」,第四點係關於「確保裁判之一致性」,第五點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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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解釋 。從而,關於法院組
                                 織法第51條之3立法說明「法律見解有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為
                                 促進法律之續造」,當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法之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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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闡述為解讀,以求法律體系之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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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承受後能自耕者為限。」嗣於64年7月24日修
                                 正為:「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

                                 得移轉為共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得為共有(第1項)。違反前項
                                 規定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第2項)。」增訂該條第2項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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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謂:明定違反第一項其移轉無效 。違反舊土地法第30條規定
                                 而無效者,乃指物權行為而言,然違反農地農有規定之債權行為效

                                 力如何,原爭議頗大,其後以民法第246條第1項本文、但書為處理,
                                 但最高法院多數見解仍堅持違反農地農用者,係屬規避禁止效力規





                   8   沈冠伶認為於下列情形,應認有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之 1 之原則上重要性,而應許可上訴。
                     多數不特定之訴訟事件涉及同一法律問題爭議;                       系爭法律問題之解決影響社會大眾生活或
                   交易;     為保障程序基本權、聽審請求權;                 顯有勝訴(上訴有理由)之望者;                 具有再審事
                   由。參見氏著,第三審許可上訴制之探討--以通常訴訟事件為中心及著重於「原則上重要性」
                   之標準建立,台北大學法學論叢 57 期,354 至 363 頁。
                   9   黃國昌則謂:      上訴理由所指摘之判決違背法令,如涉及下列事項,原則上應認「其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            憲法基本價值:具體個案所提出之法律問題,如牽涉憲法之基本價值
                   或基本人權之保障,仍適當由最高法院進一步加以闡釋;                           法律之立法意旨及其適用範圍;
                   法律之規範矛盾;          高度爭議法律問題。           案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若具有超越個案處理之一
                   般重要性,包括有許多目前已提起之案件或將來可能潛在發生之案件涉及相同之法律問題,固
                   應認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有原則上重要性。然即使該法律見解無涉及其他案件之明顯潛在可
                   能,亦不應當然認其不具備原則上之重要性。倘若該法律見解就該個別案件之處理具有重要
                   性,並有下列之情事之一者,在解釋上亦應認為其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                                  該訴訟之結果,將
                   涉及多數人之利益或不特定人之集團利益。例如,大規模之共同訴訟或由一定之代表或團體所
                   提起之具有相當集團性之單一訴訟。                  原審判決明顯地違背法令。參見氏著為誰存在之金字塔
                   型訴訟制度?─對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三審許可上訴制之評析,民事訴訟理論之新開展,2005
                   年 10 月,499 至 501 頁註 58。
                   10   沈冠伶謂:關於原則重要性提案之解釋,必須較許可上訴之要件設定較高之標準,以避免侵害
                   或弱化受訴合議庭自我負責之審判任務,參見氏著最高法院大法庭與統一法律見解─以民事大
                   法庭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 280 期,2018 年 9  月,55 頁
                   11   於 89 年 1 月 26 日因放寬農地農有政策之執行,原有關農地移轉承受人資格及身分限制之相
                   關規定,而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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