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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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明。

                        系爭事件之個案事實,乃不具原住民身分者,藉由數個法律行為構築,包括

                   設定抵押權、地上權先取得系爭土地之價值與用益權能後,再以借名登記契約、
                   買賣契約,將該土地移轉登記為「人頭」所有,用以規避山坡地條例第37條、原

                   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原保地開發辦法)第15條 、 第 18條第1項(該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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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以下合稱或通稱為系爭規定)之原保地買賣一條龍手法,似有悖於上開憲法
                   增修條文保護原住民族旨意,此乃系爭事件承辦庭提案大法庭之初始緣由。


                  (一) 原因事實與提案法律問題解讀

                         大法庭接獲提案後,必先各依歧異提案、原則重要性提案要件等程序面,

                    評議是否受理,即於決定受理該提案後,始進行實體面之審理程序。然而,大
                    法庭成員如何解讀、界定該提案之原因事實與法律問題內涵,往往貫串程序、

                    實體審理程序之間,至為重要。

                      1、 個案原因事實

                               甲(原住民)以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之協議書,於辦理繼承分割登記
                          後,將屬原保地之遺產A地登記為其所有。嗣非原住民乙為經營民宿,出

                          資購買A地及興建B屋,且為擔保該出資及取得B屋之占有權源,由甲處
                          取得A地之抵押權、地上權後,繼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再以丙

                          之名義與甲簽訂A地買賣契約,甲即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以上為
                          事實審認定之事實)。

                               丁為繼承人之一,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本文及第767條第
                          1項中段;或民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2項、第821條本文、第179條、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242條及第113條規定,起訴請求:丙應塗銷
                          A地之所有權登記;乙應塗銷A地之抵押權暨地上權登記;甲應塗銷分割

                          繼承登記。


                      2、 提案法律問題。

                           (1)  A地為原保地,非原住民乙為經營民宿而出資購買,與原住民丙成

                                立借名登記契約,並以丙之名義與甲簽訂買賣契約,該借名登記契
                                約、買賣契約有無違反禁止規定之情形?其效力如何(下稱問題一)?





                   4 報導者於「山頭上的掠奪」系列採訪文章,稱該類型原保地買賣為「一條龍手法」,頗為傳
                   神,以下援引之。該文網址:https://www.twreporter.org/a/aboriginal-reserve-sale-land-loss-
                   techni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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