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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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2) 同上 之情形,甲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該移轉登記行為有
無違反禁止規定之情形?其效力如何(下稱問題二)?
(3) 同上 之情形,甲於A地為乙設定地上權,該設定地上權行為有無
違反禁止規定之情形?其效力如何(下稱問題三,與上二問題合稱
提案問題)?
3、 解讀
我國大法庭制度,與以往機制(終審法院之判例與決議制度)相較,
有三項主要特點:第一,以法律明文規定其設置、組織與任務;第二,
係以審判權之作用,在訴訟關係的個案上表示見解;第三,經由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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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法律見解之形成,達成統一見解之任務 。職是,解讀大法庭裁定,
需確實認識該裁定訴訟關係的個案事實,不能再以原判例、決議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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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任意推衍非該裁定原意的揣測 。
提案法律問題之設定,係屬提案庭之權限與義務。倘法律問題未能
具體明確,提案庭於徵詢階段應行撤回;縱提案至大法庭,亦可能因而
不獲受理。又最高法院民事庭裁判風格向以精簡為尚,當仔細研讀其真
意,以避免誤會。如問題一之「該借名登記契約、買賣契約」,乃依序
指乙丙間之借名登記契約、甲丙間之買賣契約。至於甲乙間之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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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並非該問題內容 。
(二) 原則重要性提案分析
1、 相關規定及其釋義
最高法院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此觀法院
組織法第51條之3 規定即明。其立法理由敘明:最高法院民事庭各庭於
評議後,倘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為促進法律之
續造並增進最高法院見解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得由各庭以裁定敘明理
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係指法律見解
有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或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乃有
即時、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性而言。
基此,法律見解是否具有原則重要性,乃該法律見解有促使法律續
5 王梅英,大法庭新制,司法周刊第 1948 期【司法文選別冊】,3 頁。
6 例如,1636 裁定就「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並未改採一律或原則否定之見解;又如,提案問
題使用民法第 71 條本文之「禁止規定」用語,避開該條關於效力規定、取締規定二分法之質疑。
7 斟酌系爭事件個案之訴訟標的與聲明,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並無審認判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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