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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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定(脫法行為)而無效。
觀諸系爭規定有關原保地之「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不
得轉讓或出租」、「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等規定,頗似
64年7月24日修正前之土地法第30條「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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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其違反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乃眾說紛紜 。職是,原保地之
原住民所有(原有),及原住民使用(原用)之相關法律見解爭議,
能否比附援引「農地農有農地」為處理依憑?實有疑義。蓋違反系
爭規定之效果,並無64年7月24日修正土地法第30條第2項之明文;
農地與原保地之性質是否相近,尤待討論;且「農地農有農用」與
「原地原有原用」之規範目的、立法旨意是否相類,更有研究探求
必要。
提案庭除於徵詢書之補充意見載及:提案問題與農地買賣相關
法律見解之異同外,更涉及原保地之立法意旨、規範目的、性質與
違反效果;規避原保地移轉限制規定之法律行為效力。以故,提案
庭一再強調:提案問題,或可「參考」農地買賣之法律見解思考,
但不應受其侷限或複製。要之,無論是否援用農地之法律見解,均
涉及法律續造層次。
兩公約已明定原住民族之權利,我國原住民族法律體系,係以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為最高指導原則,新夥伴關係協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及原民基本法,所構築而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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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權利 。而文化權、居住權、土地權等,均屬原民基本
法規範之原住民族權利。上開憲法增修條文、國際公約、原民基本
法規定,均為思考或解決提案法律問題之指導方針。質言之,系爭
規定,乃具體實現上開權利規範所訂定之法令,其應如何解釋,而
妥善適用於實際個案之法律見解爭議,除涉及原住民族地位、文化、
土地使用保障外,亦屬憲法層次與國際公約共識議題。
其實,於大法庭是否受理提案問題之討論過程,數與會者提及
「財產權保護與限制」、「法律保留原則」、「基本權與基本國策
衝突」、「合憲解釋」、「少數族群文化保護」、「原住民族相關
12 參見劉福來撰寫「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 107 年度具有參考價值裁判書類審查意見表」;楊
清民著「台灣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以地上權、所有權及設置專業法庭為中心,
186 至 202 頁。
13 蔡志偉,從客體到主體:台灣原住民族法制與權利的發展,台大法學論叢第 40 卷特刊,
2011 年 10 月,15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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