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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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3) 關於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必要性之說明
事實審就問題一、三部分,即有無效說、原則無效說、非屬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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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說、區分說等不同見解 。惟觀其理由,尚未盡周延而待補充。倘
由大法庭通盤檢討,就提案問題為詳細明確判斷,當可解決事實審
數十年之法律爭議,而發揮大法庭「統一見解」功能。況問題一,
與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所採見解相關;問題三,直
接面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號判決所採見解。至問題二雖
尚無最高法院相關見解,然學說爭議甚大。提案庭多次說明未採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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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提案之緣由 ,而以原則重要性為完整提案,冀能藉大法庭集思
廣益,一次為完整週密之資料蒐集、專家意見表達及充分之公開辯
論各項爭點,而即時、預為統一見解,不但可節省各庭個別研究、
思考時間,亦能提供事實審為依憑、原保地之法律適用機關參考,
甚至援為立法規範制定之實務佐據。
(4) 關於增進最高法院見解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之說明
依徵詢程序所得結果,就提案法律問題所涉見解,各庭歧異甚
大;而從大法庭初步評議過程,亦發現成員間各有不同見地。是大
法庭受理提案,自得「增進最高法院見解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
或有「個案認定判斷」之提議,然該判斷基準為何,亦應藉由大法
庭充分辯論,取得共識,發揮最高法院一錘定音的功能,當符合大
法庭設計原則重要性提案的目的。
再者,提案庭將數項相關法律見解爭議,分為三個法律問題提
出,意在尋求符合憲法規範貫徹、國際公約精神、原民基本法落實
界限、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控制與妥適等角度的完整解釋,實有藉由
大法庭之集體智慧,將相關法律見解爭議為週延判斷,俾能增進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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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院見解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 。
15 同註 12 之引註資料。
16 原則重要性提案與歧異提案有交集可能,參見沈冠伶著,最高法院大法庭與統一法律見解─
以民事大法庭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 280 期,2018 年 9 月,54 至 55 頁。
17 上開說明,係改寫筆者為說服大法庭受理提案問題,而撰寫的報告內容。實則,涉及原保地
買賣之一條龍手法及其效力之重大爭議,事實審見解歧異甚大,歷時甚久、未有前後一貫的體
系性思考、討論層面侷限於民事法律、缺乏憲法意識、集體文化權或原住民族保護之基本國策
面向觀點;而系爭事件之上訴理由,亦具體指摘事實審判決認定甲、乙間之借名登記行為;
乙、丙間之買賣行為有效,違背民法第 71 條規定,亦為原則重要性提案之考量因素,附此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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