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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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8、  系爭規定之限制手段,與欲達成之目的無合理關聯。參系爭規定合憲部
                            分之說明。


                       9、  民法第71條規定之法律行為,應限縮於債權行為?該規定屬法律行為之
                            總則規定,何以應限縮於債權行為,難從文義、論理、沿革、目的、法

                            之續造各解釋方法,為妥適之法理論述,應非可取。

                   四、        大法庭1636裁定之解讀


                        原則上,法官僅能透過裁判表明其法律見解,最主要的現實因素,乃有心亦

                   乏力。蓋承辦案件不斷湧來,無論能力是否具備,都必須作成裁判。已經終結的
                   案件及完成的裁判,除了有緣遇到相同性質的個案,否則被罵翻天也未必知曉,

                   因為現正承辦的案件(未結案),通常已讓法官昏頭轉向。以故,筆者費盡全力
                   參與1636裁定出爐之後,不過一年光陰,竟然有相當程度的陌生感。法官透過一

                   定機制與學界對話,當然非常重要的,如果時間允許的話!謹就個人接收之訊息,
                   試著回應對1636裁定的質疑,但特別強調:此為個人淺見,與大法庭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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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關於主文部分
                       1、  1636裁定主文為:

                            非原住民乙欲購買原住民甲所有原保地經營民宿,為規避系爭規定,乃
                            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丙名義與甲簽訂買賣契約,甲以該地

                            為乙設定地上權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乙丙間之借名登記契約、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甲為乙設定地上權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之行為,

                            無異實現非原住民乙取得原保地所有權之效果,自違反系爭禁止規定,
                            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應屬無效。


                       2、  筆者解讀


                            (1)  1636裁定主文載明原保地買賣一條龍手法之法律效果為無效,雖提
                                案問題區分為三部分,然其結論與理由皆相同,故未個別書寫,以

                                免冗贅。

                            (2)  依1636裁定主文,可確認提案問題,乃針對非原住民藉由一條龍手

                                法,實質取得原保地之所有權(所有權之全部權能為其掌有),係
                                為規避系爭規定,應與直接違反該規定之法律效果相同。


                            (3)  法律行為違反系爭規定,符合民法第71條本文「法律行為,違反強


                   36   為符合行文一致要求,依簡稱代碼改寫文字,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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