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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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合憲解釋,係指以較高或憲法規範之意旨,而為解釋位階較低
                                法規之方法;目的解釋,係以某一位階某法律之整個規範目的,闡

                                釋各個法律規定之含義;而法意解釋,則以立法史及立法資料等,
                                探求各個法律規定之立法意旨,闡釋各該條法律規定之含義,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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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層次各有不同 。1636裁定就提案問題所採之解釋方法,包括上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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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規範力的滲透,在解釋方法上,若有數種解釋可能性時,
                                應選擇最符合憲法的方向去解釋,就公私法的調和言,即朝最符合

                                憲法的價值規範去解釋。倘民事、行政法規的解釋都運用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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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有整合效果 。大法庭當然知道:最高法院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參見憲法訴訟法第55條),不可能長篇大論目的
                                僅在討論合憲與否之問題;且合憲解釋與大法官解釋憲法時,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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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合憲性解釋」,截然有異 。準此,1636裁定理由之解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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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636裁定前4點理由,係對應提案問題共同爭點之「原保地之性質、
                                規範意旨及違反效果」部分,而為法律判斷。提案問題所涉共同爭

                                點有二,其中之一乃為「原保地之性質、規範意旨及違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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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再細分為4個主要細項爭點 ,即「從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 、
                                第12項之原住民族權利的視角觀察」、「從基本權保障與限制的視
                                角觀察」、「從原民基本法、山坡地條例等相關法規的視角觀察」、

                                「從國際公約(含兩公約與一般性意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等)的

                                視角觀察」,並以之為兩造多方攻防標的、辯論主軸(含專家學者
                                諮詢問題之設定方針),故於裁定理由即對應而表示法律見解。


                            (3)  1636裁定之第5點理由,乃對應提案問題共同爭點之「系爭規定性質
                                及違反效力」為法律判斷,惟大部分具體理由已詳見於前4點,故未
                                再予贅述。以下謹就筆者認知,歸納、還原第5點為「違反系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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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應屬無效」結論之具體論述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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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楊仁壽,法學方法論,2010 年 5 月版,241 至 242 頁。
                   39   蘇永欽,從動態法規範體系的角度看公私法的調和─以民法的轉介條款和憲法的整合機制為
                   中心,月旦民商法創刊號,102 頁。
                   40   楊仁壽,前揭書,243 頁。
                   41   原列共同爭點之細項爭點「與農地農用規範意旨之比較」,及大部分個別爭點,皆因與結論
                   無涉,而未詳載於裁定理由。
                   42   部分理由兼具二種以上,筆者選擇歸入其中之一,未必精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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