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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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3、  110台上709判決:

                           (1)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明示,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

                                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第12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
                                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

                                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又原民基本法受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委託立法,第1條,為保障原住

                                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
                                而制定。原民基本法第20條第1項,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享

                                有權利;第23條,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社會經濟組織型

                                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有原住民族自
                                決權實質涵義。就原民地設置並限定由具原住民族身分取得之法源
                                依據,除原民基本法外,已內國法化公政公約第27條規定,「凡有種

                                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
                                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

                                語言之權利,不得剝奪之」。依公政公約作成之第23號一般性意見第
                                7點,指出第27條所保障之文化權利,乃指文化本身以多種形式所表

                                現,包括與土地資源的使用有聯繫的特定生活方式,原住民族的情
                                況更是如此。是以依現行有效之各個實證法,包括憲法增修條文、原

                                民基本法、公政公約及一般性意見,原住民族對於原民地之取得及
                                享有,有身分專屬性,非原住民身分者,即欠缺身分上之適格。此等

                                身分上資格之正當性基礎,200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原住民族權利宣

                                言」,宣言第26條第1款,即已揭櫫「原住民族對他們傳統上擁有、
                                佔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獲得的土地、領土和資源擁有權利」、「原
                                住民族有權擁有、使用、開發和控制因他們傳統上擁有或其他傳統

                                上的佔有或使用而持有的,以及他們以其他方式獲得的土地、領土
                                和資源」(第2款)、「各國應在法律上承認和保護這些土地、領土

                                和資源。這種承認應適當尊重有關原住民族的習俗、傳統和土地所
                                有權制度」(第3款)。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之實質意義,可從宣言第

                                8條獲得一完整概念及價值─原民文化之永續發展。本條第1項揭示:

                                原住民族和個人享有不被強行同化或其文化被毀滅的權利。同條第2
                                項,各國應提供有效機制,以防止和糾正:(a)任何旨在或實際上
                                破壞原住民作為獨特民族的完整性,或剝奪其文化價值或族裔特性

                                的行動;(b)任何旨在或實際上剝奪他們土地、領土或資源的行動;

                                (c)任何形式的旨在或實際上侵犯或損害他們權利的強制性人口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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