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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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爭裁定之法律見解,甚至透過立法補正系爭裁定可能之爭議,也將是影響未來原
住民保留地「借名登記」能否起死回生的關鍵。
二、 簡評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1636 號裁定
(一) 背景事實與法律爭議
甲(原住民)以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之協議書,於辦理繼承分割登記後,將
屬原保地之遺產A地登記為其所有。嗣非原住民乙為經營民宿,出資購買A地及
興建B屋,且為擔保該出資及取得B屋之占有權源,由甲處取得A地之抵押權、
地上權後,繼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再以丙之名義與甲簽訂A地買賣契
約,甲即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丁為繼承人之一,依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
準用第 821 條本文及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或民法第 831 條準用第 828 條第 2 項 、
第 821 條本文、第 179 條、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213 條、第 242 條及第 113
條規定,起訴請求:丙塗銷A地之所有權登記;乙塗銷A地之抵押權暨地上權登
記;甲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針對上述事實,民事大法庭整理本案法律爭點如下:
1. A地原為甲所有之原保地,非原住民乙為經營民宿而出資購買A地,並與原
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而以丙之名義與甲簽訂買賣契約,該借名登記契
約、買賣契約有無違反禁止規定之情形?其效力如何?
2. 同上 1 之情形,甲於A地為乙設定地上權,該設定行為有無違反禁止規定之
情形?其效力如何?
3. 同上 1 情形,甲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該移轉登記行為有無違反禁止
規定之情形?其效力如何?
(二) 裁定主文
非原住民乙欲購買原住民甲所有原住民保留地經營民宿,為規避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2 項、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乃與
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丙名義與甲簽訂買賣契約,甲以該地為乙設定地
上權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乙丙間之借名登記契約、甲丙間之買賣契約、
甲為乙設定地上權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之行為,無異實現非原住民乙取得原
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效果,自違反上開禁止規定,依民法第 71 條本文規定,應
屬無效。
(三) 簡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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