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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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均認為系爭規定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惟本文認為仍有待商榷。蓋依山
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
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
利用之需要,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
土地: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
分之五以上者。」因此,無論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關於原住民保留地
之規定,抑或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6 項規定授權之原住民保留地開
發管理辦法,其範圍均應以「山坡地」為限。事實上,系爭裁定並不是沒有注意
到這個問題,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在系爭裁定理由第三段曾提及「而依山坡地條
例第 3 條規定,原保地係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或
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標高在 100 公
尺以上,或標高未滿 100 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 5 以上所劃定之山坡地。」
等語,可見其顯然知道系爭規定之適用範圍限於「山坡地」,卻未在理由中敘明
不在「山坡地」範圍內之原住民保留地該如何處理,甚為可惜。換句話說,不在
「山坡地」範圍內之原住民保留地,若仍適用系爭規定或適用系爭裁定之法律見
解,恐怕就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虞。也難怪曾有論者對此提出「近年許多部落
申請增劃編的原保地,實際上位於平地,但政府卻仍然用山坡地保育的子法《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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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法》來管理,『這不是精神錯亂嗎?』」之嚴厲批評 。
其次,有論者認為系爭裁定有關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的論述,如「於形式上
固有差別待遇」、「系爭規定自為合於保障原住民族國策公益目的所採取之必要
手段」等,似乎僅從「非原住民權利受到限制」的角度出發,卻忽略系爭規定同
律意見):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第 12 項規定,是否屬基本國策性質?是否為原住民文
化(集體)權之保障依據?
二、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第 12 項規定,得否為違憲審查之審查標準?其與基本
權規定就原住民保留地(下稱保留地)之相關法規範,有無衡突?
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下稱山坡地條例)第 37 條第 2 項、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下稱保留地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形式是否合憲?有無違反法律
保留及授權明確性要求?是否符合實質合憲性之要求?
四、山坡地條例第 37 條第 2 項、保留地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是否
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基本法)之規範意旨?
五、與保留地有關之國際公約(含兩公約與一般性意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等),其內容及其意
旨為何?該國際公約於我國有無內國法效力?如何適用於我國?
六、禁止非原住民購買或取得保留地,有無違反原住民生存權、財產權或其他基本權之保障?
禁止非原住民購買或取得保留地,有無違反非原住民之財產權或其他基本權之保障?
七、倘未禁止非原住民購買或取得保留地,有無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第 12 項
或基本法規定?
八、對本件法律問題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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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報導者,「記者化身採訪,『原保地假買賣』一條龍手法大揭露」,2021 年 8 月 17 日,網址
https://www.twreporter.org/a/aboriginal-reserve-sale-land-loss-techni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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