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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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之合理關聯性審查,在不得已之下只好另闢蹊徑,另行創造原保地的集體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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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甚者,曾有論者指出,原保地制度某種程度甚至可以認為這樣的制度是日
治時期「理蕃」政策的延續,只不過統治者從日本政府改變為中華民國政府,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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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的手段做了更為細膩化的修飾而已 。亦有認為原保地制度原本就不是為了原
住民傳統文化生活而設計,導致這種殖民者對於被殖民者的態度,在現今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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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地的運作下,仍可看出端倪 ;甚至認為如果此等統治、恩給之制度目的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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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並未改變,則此一措施之目的正當性甚為可疑 。從上開論點以觀,最高法院
對於原保地制度的闡述,毋寧淡化、甚至扭轉原住民保留地制度的殖民色彩,儘
管結論殊值認同,惟此制度轉型是否適合由司法權為之,非無疑義。後續立法機
關如何填補前揭法制上的缺漏,亦有待進一步觀察。
最後,系爭裁定在理由第三段進行比例原則操作時,也僅簡單敘明「佐諸原
保地乃為承載原住民族集體文化,以達成『維護發展原住民族文化,保障扶助原
住民族之經濟發展』之憲法價值,系爭規定自為合於保障原住民族國策公益目的
所採取之必要手段。」等語,並未分別就目的合憲性、違憲審查標準、適合原則、
必要原則和狹義比例原則等進行審查與說明,直接從「憲法價值」推論出「必要
手段」,如此言簡意賅、理所當然的論理方式,恐怕難以服眾,甚至讓人誤以為
「原住民個人權利」必須無條件向「集體權」低頭、讓步。尤其前面提到,有意
將原保地所有權移轉予非原住民之原住民,其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也將因為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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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規定受到限制;大法庭在系爭裁定選擇迴避這個問題,未來恐將治絲益棼 。
尤有甚者,系爭裁定在理由第三段曾表示「確定由以原住民族文化與身分認同為
基礎之原住民族掌握」等語,但諷刺的是,原保地之所有權人不但無法自由處分
其名下原保地所有權,甚至可能連用益物權、擔保物權都受到嚴重限制,所謂的
「掌握」宛如空中樓閣般,毫無益處。
2. 援引相關規範論述不足且意義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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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有論者指出,原住民保留地制度如果僅以經濟目的作為其正當化之基礎,恐怕因為制度實
行並未確實改善原住民之經濟狀況,難以論斷符合憲法第七條之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參吳秦
雯,從憲法保障原住民的觀點論原住民保留地的取得及移轉限制,臺灣原住民族法學,第六
期,第 99-10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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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年豐,原住民保留地的制度困境與革新芻議:法規範面的檢討,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期末報告),第 31-3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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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育典,原住民文化集體權在憲法的保障:以原住民保留地為例,台灣法學雜誌,第 379
期,2019 年 11 月 14 日,第 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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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秦雯,前揭註 20,第 9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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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原本與系爭裁定併案審理的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709 號,其中具原住民身分之當
事人即主張系爭裁定並非一體適用於所有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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