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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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除了幾近空白的「綜合考量」外,更令人擔心的是這些考量因素恐無法支撐
                   該無效結論的法律見解。以「規範目的」來說,系爭裁定取代立法權重新詮釋原

                   住民保留地之立法目的,逕自為過去的理蕃政策增添「集體權」或「承載原住民
                   族集體文化」的美麗外衣,其正當性實有待商榷。再就「實效性」而言,如果最

                   高法院認為系爭規定之目的在防止原保地「所有權」移轉給非原住民,則在現行
                   規範下,即使依借名登記契約移轉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人還是原住民,實無須透

                   過民法第 71 條之規定,進一步否認其他法律行為之效力;反過來說,如果最高
                   法院認為系爭規定之目的在杜絕原保地為非原住民「所用」,則在現行規範文字

                   僅限於「所有權」的情況下,非原住民還是可以透過其他法律未禁止之手段(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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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純 設定地上權、典權或抵押權)來使用原保地,系爭裁定將禁止效力擴大及於
                   所有權以外之法律行為,其實益有限。

                        另從「法益衝突情形、締約相對人期待、信賴保護利益與交易安全,暨契約

                   當事人之誠信公平」來看,更是與系爭裁定之結果完全背道而馳,最高法院究竟
                   是如何「綜合考量」,進而否定上述同為憲法價值的基本權利與原則,也未見任

                   何說明,甚為可惜。事實上,最高法院並非沒有注意到系爭裁定將對交易安全造
                   成巨大衝擊,一方面在裁定主文加入對於事實及法律的敘述,表現出大法庭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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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本件法律見解限縮、再限縮適用的意圖 ;另一方面又在最後一段說明:「本
                   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302 號 、 110 年度台上字第 709 號之併案事實與提案基礎事

                   實有異,且其所涉法律爭議與本案法律爭議不同,應由併案庭另行處理」,避免
                   本件法律見解之射程範圍過分溢出。然而,大法庭試圖限縮本件法律見解的用心,

                   在實務上並無顯著效果,例如在系爭裁定的本案裁判(即 108 年台上字 1636 號裁

                   定)中,最高法院繼續額外加碼認定設定抵押權的法律行為無效(詳如後述)。又例
                   如在 110 年度台上字第 709 號的案件中,具原住民身分之當事人極力主張相關法
                   律行為應為有效,並強調系爭裁定不能一體適用於所有個案;惟不具原住民身分

                   者反而主張無效,希望藉此要求原住民返還不當得利;該案件發回更審後,法院
                   仍援用系爭裁定之見解,認定相關法律行為無效,反而有損害原住民利益之虞,

                   交易安全蕩然無存(詳如後述)。

                   5.   無效範圍擴大及於「設定地上權」,恐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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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處強調「單純」,係因為系爭裁定認為若係為規避系爭規定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成該規定
                   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則設定地上權之行為亦屬無效;反面言之,若當事人間並無意移轉
                   所有權,只是單純設定地上權,即無系爭裁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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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從周,「原住民保留地買賣予非原住民」案-評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1636 號裁定,
                   月旦裁判時報,第 113 期,2021 年 11 月,第 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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