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56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賣)予非原住民,約定仍由該原住民出名承租,俟取得該地所有權後,即移轉登
                   記予該非原住民或有權受讓之人。該買賣契約、借名登記契約有無違反原民地管

                   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而無效?

                   (3)  簡評


                   A.  雖然該判決並未引用系爭大法庭裁定之案號,惟從其判決理由載明:「(前略)
                        其意旨均在保障依法受配原住民之權益,俾承載原住民族集體文化之原保地,

                        確定由以原住民族文化與身分認同為基礎之原住民族掌握,所形成之制度性

                        保障規範,使原保地能永續供原住民族(集體及個人)所用,以落實維護、
                        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經濟土地及生存權之憲法價值,避免非原住民脫法取巧,

                        使原住民流離失所而制定之法規,自屬禁止規定,如有違反,依民法第 71 條
                        本文規定,應屬無效。又當事人為規避上開規定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成該

                        規定所禁止相同效果之行為,既違反其規定意旨,亦屬無效。」等語可知,
                        該判決之理由與論述方式並未逸脫系爭大法庭裁定之見解。


                   B.  跟系爭大法庭裁定最大的差別在於,本件個案事實爭議之權利標的為「租賃
                                                                                         35
                        權」,牽涉之規定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 之規定。姑
                        且不論系爭大法庭裁定自創「集體權」或「承載原住民族集體文化」之立法
                        目的有欠妥適,單就標的之差異本身來說,本文亦認為本件判決繼續沿用大

                        法庭裁定的論理方式,並不妥當。蓋以 54 年修正施行之臺灣省山地保留地
                        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地籍測量完竣地區,山地人民對其所

                        使用之山地保留地,應按左列規定取得土地權利:一、農地登記耕作權,於
                        登記後繼續耕作滿十年時,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並於登記後八年內准予免

                        納土地稅或田賦。」、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山地人民依前條規定取得或使用
                        之土地及權利暨基地林地上之土地改良物,除合法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

                        人外,不得讓與轉租或設定其他負擔,並不得在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期間內
                        預期轉讓所有權。」為例,顯然立法者當初設計原保地他項權利之本旨,一

                        方面係尊重並保障原住民長期使用土地之事實,另一方面更係作為將來進一
                        步登記取得所有權之前提條件,因此該他項權利本質上僅限於該長期使用土

                        地之原住民所有;縱有移轉,也僅限於「合法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
                        換句話說,本件最高法院若要論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為禁止規定,大可不必無限上綱到「集體權」或「承載原住民族集體文化」,



                   35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取得承租權、無償使用權或
                   依法已設定之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
                   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
                                                            54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