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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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泰雅族在國家法律介入之前的土地產權狀態,其中在承認土地私有的部族中,私
                   有地的所有人有任意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地的權利,若讓渡給異族時,必須先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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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族眾的同意 ,即不當然排除私有地轉讓給所屬族群以外之人。
                   3.   前後矛盾的法律明確性原則


                        系爭裁定理由第五段開頭表示「系爭規定之內容,自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
                   觀察,並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系爭規定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

                   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法院審查認定及判斷。」等語,因其用字遣詞實與大法官

                   釋字第 690 號解釋理由書有高度雷同,因此不難推論上述理由是在審查系爭規定
                   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之要求。較有疑義的是,既然是要處理系爭規定形式合

                   憲性的問題,為何在體系上不和前述「實質合憲性」一起論述,反而要放在理由
                   第五段作為論述系爭規定及其衍伸法律效果之開頭,最高法院是否有其特殊考量,

                   在系爭裁定有限的文字下,實在難以判斷。

                        更讓人難以理解的是,最高法院既然已經明確揭示「個案事實是否屬系爭規

                   定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為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判斷依據,卻
                   在明顯超出法條文義射程的情況下,逕自將系爭規定之效力從「所有權移轉的物

                   權行為」擴大及於「設定地上權」之物權行為,以及屬於債權性質的「借名登記
                   契約」、「買賣契約」,其審查標準恐有前後矛盾之嫌。退步言,縱使在個案操

                   作上確實「有可能」透過認事用法的過程,認定系爭規定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
                   見,但系爭裁定理由這種「理所當然」的創新法學方法,恐無法達成統一法律見

                   解的之目標,反而留下更多難解的謎團。

                   4.   匪夷所思的「綜合考量」


                        緊接在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審查之後,系爭裁定在「綜合考量系爭規定之規範
                   目的、倫理性質、實效性、法益衝突情形、締約相對人期待、信賴保護利益與交

                   易安全,暨契約當事人之誠信公平等相關事項」後,同樣省略中間的論述過程,

                   就直接得到「自應否認違反系爭規定之私法行為效力,始得落實其規範目的,以
                   維保障原住民族國策之公共利益,故違反系爭規定者,應屬無效」之結論。即有
                   論者認為系爭裁定其實是運用一種以「規範目的」進行套套邏輯的循環論證形式

                   (亦即:因為考量規範目的……自應否認私法行為之效力,始得落實規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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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含較少的實質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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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林淑雅,解、重構台灣原住民族土地政策,國立臺灣大學博士論文,144-14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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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從周,「原住民保留地買賣予非原住民」案-評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1636 號裁定,
                   月旦裁判時報,第 113 期,2021 年 11 月,第 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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