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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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五、        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與省思(代結語)


                        報導者於「山頭上的掠奪」系列採訪文章,就「原保地假買賣」一條龍手法

                   大揭露部分,敘及「仲介包辦找原住民人頭、買原保地、設定高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法院公證等全套服務。」、「人頭找年輕一點,避免產生繼承糾紛。」、」

                   除土地他項權利外,還建議法院公證租賃契約,做到雙保險。」、「賣地的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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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除留在原鄉當短期臨時工,多半只能離開部落到都市尋找工作。」等內容 ,
                   誠值關心原住民族文化及相關議題者深思,法律見解的取捨構築,同樣不應例外。


                   (一)  最高法院相關判決

                                1636裁定出爐之後,最高法院陸續作成數件裁判,其中1636判決乃提

                            案庭所為,原因事實自與1636裁定一致。至其餘裁判與1636裁定所指之原
                            因事實,未盡相同,但皆採納、延伸1636裁定之法律見解,故該見解似

                            有擴散、外溢情形。僅援引各裁判之相關法律意見,並為簡單分析。

                       1、  原審合法認定:

                            洪0龍不具原住民身分,出資向簡0平購買系爭土地,用以經營民宿,
                            簡0平依序為洪0龍設定系爭抵押權、地上權登記,洪0龍代理廖0菱

                            與簡0平簽訂系爭買賣契約;依該契約載明簡0平同意設定系爭抵押權、
                            地上權,以為洪0龍出資購地與建築使用之保障,參以系爭土地各筆面

                            積價值計算,洪0龍取得相當於出資之物權保障,廖0菱幾無實質權利,
                            可見洪0龍就系爭買賣契約、移轉登記,係與廖0菱成立借名契約,由

                            廖0菱為出名人等事實,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意旨,系爭借名、買賣契
                            約,及系爭抵押權、地上權、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行為,皆屬為規避系爭

                            規定之法律行為,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均為無效。又系爭抵押權之
                            設定,乃欲實現洪0龍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效果之一部分作為,亦屬規

                            避系爭規定之法律行為,此與一般交易行為,為供抵押債權擔保,而於
                            原保地上設定抵押權之情形有別,故應否定其效力(108台上1636判決)。

                            本判決重點,在闡述原保地買賣之一條龍手法,其中抵押權之設定,應
                            予否定,始符規避系爭規定之法律效果,以落實保障原住民族國策,且

                            敘及與一般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實現之情形有別,俾明確其旨意。

                       2、  原保地乃文化經濟發展之載體,與原住民族文化及經濟生活保障,密不

                            可分。立法者為維護、保障原住民族文化與經濟土地權利,延續文化多


                   45   刊出日期,2021 年 8 月 17 日,嚴文廷、何柏均、林慧貞(文字);陳曉威(攝影);何榮幸
                   (共同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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