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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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5)  法律明確性要求,非謂法律文義應具體詳盡而無解釋之空間或必要。
                                立法者制定法律時,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

                                個案之妥當性,選擇適當之法律概念與用語,包括適當運用不確定
                                法律概念而為相應之規定。如法律規定之意義,自立法目的與法體

                                系整體觀察,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
                                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法院審查認定及判斷者,

                                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系爭規定之內容,自立法目的與法體系
                                整體觀察,並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系爭規定所欲規範之

                                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可經由法院審查認定及判斷。再
                                綜合考量系爭規定之規範目的、倫理性質、實效性、法益衝突情形、

                                締約相對人期待、信賴保護利益與交易安全,暨契約當事人之誠信
                                公平等相關事項,自應否認違反系爭規定之私法行為效力,始得落

                                實其規範目的,以維保障原住民族國策之公共利益,故違反系爭規
                                定者,應屬無效。當事人為規避系爭規定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成

                                該規定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違反系爭規定意旨,依民法第71
                                條本文規定,亦屬無效。


                            (6)  綜上,非原住民乙欲購買原住民甲所有之原保地經營民宿,為規避
                                系爭規定,乃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丙之名義與甲簽訂

                                買賣契約,甲以A地為乙設定地上權後,再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
                                則乙丙間之借名登記契約、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甲為乙設定地上權

                                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之行為,無異實現非原住民乙取得原保地

                                所有權之效果,自違反系爭規定之禁止規定,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
                                定,應屬無效。


                       2、  筆者解讀。
                                綜合上開「個案解讀與原則重要性提案分析」、「審理與辯論」與
                            「大法庭裁定內容之形成」的先後論列,應可清楚判別:大法庭就提案

                            問題之議決核心,乃在於原保地買賣之一條龍手法的原因事實,而就「原

                            保地之性質、規範意旨及違反效果」、「系爭規定性質及違反效力」,
                            究應採何法律見解,此觀諸兩造多方於準備程序所整理之「提案問題所

                            涉之共同爭點」,益得明證。以故,大法庭雖論及系爭規定是否合憲之
                            問題,但絕非僅以之為重心。以下謹就個人所悉,試著善解1636裁定意

                            旨,供為各方參考。

                            (1)  合憲解釋及其他法律解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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