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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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提案庭設定之原因事實,即原保地買賣之一條龍手法(具體案例事
                                實之小前提),為涵攝以獲致結論。筆者認知之關鍵字句,乃「規

                                避系爭規定」、「無異實現非原住民乙取得原保地所有權之效果」、
                                「違反系爭規定之禁止規定」。至於甲為乙設定地上權之行為,既

                                為一條龍手法之一部,亦屬規避系爭規定之法律行為,自應「適用」
                                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而同其「無效」之命運,否則無法實現系爭

                                規定之上開規範目的,乃依法而為,要無逾越立法權之疑慮。

                            (5)  棄論「與農地農用規範意旨之比較」之淺見。

                                     1636裁定係針對原保地買賣之一條龍手法,是否違反禁止規定

                                而無效為論述,從合憲解釋、目的解釋、法意解釋等方法出發,且
                                由上開面向、視角為觀察,與農地取得限制之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差異性甚大,實無從比較,故1636裁定理由未及於此,以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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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風格或大法庭功能設定,甚至法官職務負荷,難以苛責 。
                            (6)  綜觀全盤旨意理解與往返穿梭審視結論

                                     法官基於正確的認定事實,將該事實妥適抽出法的構成事實,

                                選擇應適用的法規範及闡釋其意義內容,俟其小前提及大前提都予
                                以確定,認為可以正當化後,纔用三段論法。此等前提之作成及正
                                當化的過程,關於種種爭點依據證據予以認定之前,應經多方面的

                                深思熟慮以及重複的論證,誠屬複雜微妙的過程,其全體的結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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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正當性的基準,並不能徒以邏輯學的基準而為操作 。
                                     1636裁定之理由構築,乃就提案庭依系爭事件整理之原因事實,

                                針對原保地買賣之一條龍手法,關於提案問題所形成、整理、論辯
                                之法律爭點,選擇其應適用之法規範,並闡釋其意義內容,自當以

                                全文論述理解其旨意,並往返穿梭審視其結論妥適與否,而非切割
                                個別段落,比附不同原因事實,予以延伸射程範圍。易言之,倘就
                                提案問題採「系爭規定非禁止規定之性質,原保地買賣之一條龍手

                                法,應屬有效」之見解,是否合於保障原住民族國策之憲法價值?

                                與原民基本法、公政公約之相關規範意旨一致?有無侵害立法權之
                                虞?同樣應往返穿梭審視其結論是否妥適。





                   43   原住民身分緣於血源,而自耕農取得乃符合法令賦予一定條件,顯見二者難以類比;又最高法
                   院穩定多數的見解,多認為藉由借名登記契約規避自耕農資格限制,以實質取得農地而未供農用
                   者,其法律效果為無效,併此澄清。
                   44   參楊仁壽,法學方法論之進展─實踐哲學的復興,102 年 4 月,401 至 40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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