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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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專題演講】




                                                                                         ∗
                               在法學與國家法中看見原住民族法律





                                                         王泰升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社團法人台灣法學會理事長


                                                        ࿜   ࠅ


                           若將「法律」定義為社會規範中,某些可透過該社會所共同承認的權威機關的強制力,加以
                       貫徹執行的規範,則如同漢族之有傳統中國法,台灣原住民族亦有其自己的法律,亦即「原住民
                       法」。原住民族中的平埔族的固有法律觀念,因其受清朝統治 212 年遭漢化之故,終告流失。另

                       一群尚未受外族統治的高山族原住民族,則固有法律觀念一直維持到日治時期才開始面對改變的
                       壓力。按日本殖民地統治當局對於高山族原住民族的民事、刑事、程序法等事項,均不遵行「法
                       治」,而是由所謂的蕃務警察就個案而為裁決,以致住在普通行政區內的高山族原住民當中的少
                       數人,有機會接觸現代意義法制。在這樣的國家法底下,原住民法被視為是「習慣」(或稱「舊

                       慣」),而成為警察為個案裁斷時的選項之一。相對的,國民黨政權將中華民國法全面地施行於原
                       住民族,但高山族原住民族對此一迥異其固有法的現代意義法制頗為陌生,而中華民國法院也從
                       未援引民法第 1 條來建構屬於原住民族的習慣法。1990 年代起,國家法才開始尊重原住民族的
                       文化,但縱令 2000 年代有不少顧及原住民族特有法律觀的立法,但在法律執行上仍有大落差。

                       對此,本文提出「法學化習慣、習慣法到習慣立法」的路徑,期能本於原住民族法律傳統,形塑
                       出對原住民族友善的民刑事法律,唯有如此「法治」才對其有實質意義。


                       ᗫᒟ൚j原住民族、平埔族、舊慣、習慣法、法學、立法


























                   ∗   本文的參考資料承蒙臺大法律學院林傳勝碩士生協助蒐集,特此誌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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