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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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應該去附議說,因為這個習慣很重要、這個習慣對某些族群有特殊意義,所以這個習慣可以推翻
                   現行司法,我覺得這點對法官有先天上不可排除的問題。
                       第二,個人憐憫部分,我覺得某種程度上,如果今天創造了原住民法,我完全贊同這樣的做
                   法,原住民可能會解決一些程序上的問題,但是原住民把它叫什麼法律去判決,這才是至少到目
                   前都沒辦法解決的。原住民如果按照他操作的標準如果和現在的法律是一樣的,處理原住民的案

                   子,把案件集合起來,其實產生的效果不大。換句話說,如果真的想要做一些改變,或許比較具
                   有實踐性意義的做法是如何讓它去修法。
                       至於王老師和雅柏甦詠專門委員都提到,現在民法的習慣可以改變創設物權的情形上,對不

                   起我不是民法專家,但我個人想法是,跟刑法最有關係的其實是所有權,所有權的問題倒不是直
                   接的創設,反而是所有權的歸屬認定,至少在所有權的歸屬認定上,我用剛剛回答王老師的說法,
                   在這邊可以考慮透過利用關係把整個舊慣吸納到選取物種或採取物的所有權能夠標出來,或許是
                   一個具有實踐性的思考方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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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想請教林三加主任委員,就原住民土地權利的問題,有關美麗
                   灣事件,我想在這個地方您著墨還滿多的,我也很想多了解,雖然我是花蓮的阿美族,但跟台東

                   阿美族還是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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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剛好像沒有談到這個部分的問題。關於判決,我簡單的講一下,因為我不是承辦律師,主

                   要是詹順貴律師和其他律師一起處理。那個案子基本上據我了解,最主要兩條線,一是公民訴訟
                   的救濟,一是環評撤銷訴訟的進行,這兩個訴訟最高行政法院都已經確定了,由環團與當地的原
                   住民族人勝訴。所以我個人的見解就是,法院確定的判決都拚出一個結果了,但實際上執行的結

                   果如何是一個很大的問號,目前好幾個案例都發生這樣的情況,就是法院判了之後沒有那個效果,
                   有沒有那個判決對於某一個開發案的進行沒有任何影響。像最近有些人就問我,你們做了很多相
                   關環境的訴訟,結果都沒有用,那繼續做這些事情有什麼用?這個問題其實很多人都在問。事實
                   上,這部分我覺得,就人民的角度來看,其實是有意識的覺醒、公民社會的建立;就司法的部分,
                   我認為這個部分是目前我們整個政府,不管是行政權或司法權,甚至是最高層級,要共同思考一

                   個問題,司法最高法院這樣的判決,它的效力和意義在哪裡?如果沒有辦法得到行政權的尊重的
                   話,我覺得是我們法律人共同的責任。以上是簡單的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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