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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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三: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在學理及司法實務運作中的地位【會議實錄】 201
所以,依據這判決書,其實當時鄒族頭目不能完全確定蜂蜜真正的歸屬,至少在這判決裡,
這是很關鍵的一點。但如果以剛剛王老師所提出的,鄒族的土地確實生產蜂蜜,而從當時個案的
脈絡來看,蜂蜜確實是鄒族頭目所認為來自於他的土地的話,我覺得可能要考慮兩個重點。第一,
我認為土地所有權的所有物的產生,基本上按照現行法的規定,現行法在這裡不應該過度去考量
原住民文化。現行法的規定如果確實是許可原住民對於這土地的利用行為,這利用行為就可以推
導出,它的產出作物的所有權可以歸屬於原住民。所以這個地方的重點反而不是土地,而是在於
蜂蜜,蜂蜜是土地的產物,如果可以肯定土地產物的利用合法行為,這基本上是可以歸屬的,當
然他的行為基本上連搶奪罪的成立都沒有,其實這也不用去考慮「不法所有意圖」,因為他等於
是捍衛自己的權利,當然變成是可以阻卻違法,不管是正當防衛或是民法第 151 條的自助行為。
如果按照當時法律的規定,原住民對這個土地其實沒有利用資格的話,便會回歸到判決書的結果,
就是這個原住民他當時的行為可能還是違反了刑法搶奪罪的規定,他侵奪了他人財物,這所有權
基本上應是歸屬於國家或第三人。
第二,他在主觀上如果知道法律的規定是這個樣子,基本上他還是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這也回歸到我這邊提出的結論,他在阻卻違法事由認定的事實認定上,會為了他錯誤的認為他在
保護自己的東西,這個行為在刑法上是用一個特殊的方法,即「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方式去排
除他的問題。可能這邊比較有點複雜,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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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賽夏族的朱仲一,現在才在念法律系,所以有一些問題想請問許教授。在您文
章結論的第三點,其中有提到「過度考量他種文化」,我想請問何謂「過度考量他種文化」?因
為在法律上被認定永恆的真實,法律不就是依存在人之上?也就是人與人之間的文化,文化的變
遷中,價值觀會變,難道刑法從來不修訂嗎?刑法的要點有「維護社會秩序」及「讓人民有法信
賴感」,我們原住民應該也會有自己的法信賴感。舉例來說,就算是在中國,少數民族也有他們
刑度減低的狀況,就是要考慮他們文化的情形。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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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不應該過度考量他種文化」意思是,他種文化不能夠直接成為成立犯罪或不成立犯
罪的理由,這地方一定要有一個過度的介面,我強調這介面基本上是指我們現在法律,至少在刑
法這個領域,是各種不同犯罪概念的用語,也就是一定要透過這個介面才有辦法轉換到法官,才
能夠具體操作個案的一些實務工作,如果欠缺這個介面,我覺得有困難。從早上討論到現在,法
官一直在強調,實務工作者是依法律判決,不可能剝奪法官依法律判決的先天上及倫理上的要求,
如果他不依法律判決,他的判決會被撤銷,這對法官最重要的一點考量,我覺得會是一個折磨,
無論如何不應該過度的,可是他必須要透過法律的介面來解決習慣法律化。如果那去法律化,我
個人的想法是,這可能會涉及到阻卻犯罪成立的司法操作。
最後回答雅柏甦詠的問題,我很簡短的講三點就好。第一,立法和司法的問題是麻煩的,在
立法之前,司法必須解決,司法在沒有立法改變的現狀下,是否去提出一些策略性操作的做法,
現行實證法是基於民主原則所創立,除非是透過大法官會議才能去否決它的民主正當性,所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