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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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剛才還有提到第二個案件就是關於災後區域的劃分,這裡我最後再講一個部分,就是我嘗試
從行政法院法官的角度去解讀。這兩個案子有一個地方不一樣,第一個是干涉制裁處分的申裁,
第二個是全面性的、是規制處分的建構。這兩個處分很大的一個差別在於,前一個處分其實接近
刑事判決的申裁,只要做構成要件的涵攝,只要做違法性的判斷。第二個是全面性的,莫拉克風
災後,政府被罵到臭頭,死了這麼多人,今天行政機關當然是為了生存的效率,以及原住民的在
地專業知識兩個要怎麼平衡。其實法官沒有那麼多武器,沒有行政機關這麼龐大,用法律的話來
講就是,廣泛裁量空間的處分類型。行政還有法官這個時候他到底有沒有那個能力、他適不適合
跳進來去取代行政機關做這個決定。換句話說,這個時候行政決定其實很植基於強大的民族正當
性。也就是說,這是一個政治程序。比如災後重建小組去問耆老、調查當地的地形這些很繁雜的
事,當然這些我們在審理過程一定是講到開十幾次的庭,可是法官到底有沒有那個武器去推翻,
也不是不可能。
一個昨天才宣判的個案「中科四期撤銷開發許可」,我看了非常高興,一個合議庭三個法官
去推翻一個五百多億的行政院的計畫。二十年後再回來檢視,我覺得這個影響真的不下於蘇建和
三條人命的影響。所以,法官在做這些判斷時,他肩膀要扛多重的東西,不是不能扛,而是法官
必須要有這些東西,他能不能有這些資源。如果有的話,我想很多法官很快願意跳進來,可是如
果沒有,就叫他只是說文解字或每日一詞,來說明這個應該怎麼解釋,這樣就推翻行政機關,這
兩個個案我覺得還是有它的差異性。但是,林律師講的也就是,他從代理這些當事人從學理上提
出批判的角度,我真的覺得都非常精確、也非常精彩。
總的來說,我聽到高教授提出最後那幾點,真的就是解決如何去融合原住民生活文化的習慣
與現行國法體系的衝突。立法、法院的建立、專業法庭、訴訟程序,甚至長遠的像林律師期待的
部落法庭,等於是審判權的釋出,有沒有可能。如果照林律師昨天跟我講的,在美國或澳洲某些
地方確實存在這樣的法庭,也許是可行的方向,這個是我簡短的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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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與會的來賓先進,大家好。其實去年第二屆我有來過,每次都覺得八分鐘是一
個很大的挑戰,因為其實在場的嘉賓當中有法律人、有非法律人,要在這麼短的時間內要做一些
陳述,其實對與談人來說是一件高難度的事情。尤其我是今天議程的最後一棒,所以希望能夠用
一些簡短的想法來跟大家分享我對於這個主題的一些看法。大家手中如果有議程的話可以看一下,
其實這個場次的主題就是「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在學理及司法實務運作中的地位」,主要談習
慣規範的地位到底是什麼。我看到這個主題的時候其實想到一句話,這句話我想很多的法律人應
該都知道,有一句羅馬的法諺說:「你給我事實,我給你法律。」用來解釋法官或爭端解決機制
到底是什麼。我們從這句話來出發,當然我要先講,以下的東西因為很簡化,可能會有一些部分
不見得那麼精確,只是先做一些分享。
假設我們從這句話來看,一個司法的案件或是實際上存在的紛爭,可能當事人就是給事實,
或是在經過一些查證之後,法官或檢察官會得到一些事實,接著法官檢察官要去做決定,這個決
定是一個必須有法律依據的決定,這樣的情況不管在實體法或程序法,也就是說不管在「判斷權
利的依據何在」以及「實現權利所需要踐行的程序」當中都會有的適用過程。現在的問題是「習
慣」到底是什麼地位?如果在這樣很簡略的二分法底下,我自己的看法是,它當然是法律,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