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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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VAJO TRADITIONAL CONCEPTS & METHODS OF JUSTICE        211




                       這些故事闡釋了什麼問題?「巨獸(monster)」在 Navajo 的語言是 nayee 指的就像是「你生
                   命當中必需經歷的過程」。它們是阻礙、障礙、妨礙、困境。在面對年老、寒冷、貧窮和飢餓神
                   祇告訴我們的是,這些不只是基本的日常情況,更是必須經歷的學習過程。這是我們為什麼會年
                   老、寒冷、貧窮和飢餓的原因,都是依循著和 Slayer 巨獸的協議。他所學習到的是任何情況都
                   有兩面性,以及面對怪獸時學會的憐憫。

                       現在出現了一般人們會覺得困惑的地方─像是從故事中如何採取一些具體、特定的意義並去
                   描述它。我們要找尋的是什麼?我們找尋的是規範(norms)和責任的表現─就是關於「應該」
                   或「不應該」。在面對障礙或阻礙時,我們應該要直接面對並且作好萬全的準備。我對這些語句

                   感到困惑,因為在 Navajos 它不具有任何意義,但我們是在尋找它的價值。我將其定義為在給予
                   事物或情況上的分享態度─舉例來說,我們「重視(value)」相互關係。如果我們可以定義在故
                   事中發現的規範或是價值,描述我們所做的,以及傳遞知識的其他方式,我們就會將其建構為「法
                   律」。
                       在我進入到「法律」的討論之前,我們先從程序開始說起。如果我與其他人有衝突時,最簡

                   單的解決方法是跟那個人討論並解決,就是那麼簡單。那如果說不管基於什麼原因,我無法跟那
                   個人對話的時候該怎麼辦?我可能會向大家通常敬重並尋求協助的人來協助我─相對常見的狀
                   況如比較年長的、社群領袖等。我們都了解某些人會因為他的智慧而被尊敬,他們的正直行為或

                   是其他特質令我們會尋求他們的協助。在爭執事件中,我們可能會尋求我們所尊敬的人的協助。
                   其他的可能解決方法是交給團體,親戚或是某些形式上的共同團體。問題是,那是如何運作的?
                       這裡在定義這是如何影響人們時,可能會存在爭議─如何影響我;如何影響其他人;以及如
                   何影響團體。這個爭議反覆出現,而當人們背後存在不同利益參雜在一起時,規範和價值會逡巡
                   在所有之上。人們表示出他們所感受到的情況,或是發現到他們如何解決問題時的觀察結論。接

                   著會形成的共識可能自解決事情所達到,或是解決問題時並因此形成結論。
                       如果我們用西方的法律及程序來處理爭議或是衝突,這裡會存在兩個重要的失落環節。這時
                   缺少有地位的人去告訴成員應該做什麼,而不存在一成不變的或是以快速進行的方式來規範其他

                   人的行為。其實傳統的 Navajo 法律並不是基於有力量的「領袖(chiefs)」位在王位去「制定法
                   律」,而是關於共識,以及分享的價值被應用在解決問題的程序之上。
                       前面所說明的是如何讓我們了解傳統,以及規範與價值是如何適用在爭議解決上,並應用在
                   我的司法體系,亦即 Navajo 部族法院中?實際上,在法院中去使用這些解決方法不是不可能的
                   嗎?

                       有些諷刺的是,我們今天在美國所設置的部落法院,是在 1883 年強制實施作為控制美國印
                   地安人的一種措施。印第安事務委員會建立一個指派當地原住民擔任警察職務之程序,以逮捕民
                   眾,並且同時指派印地安人作法官,去解決警察的逮捕程序。這也難怪所謂的「檢察官」在 Navajo
                   族群中之意義為「將你送至監獄的人」,法官的語意則是「協助檢察官送你進監獄的人」。而 Navajo

                   對於警察的用語和「士兵」是相同的,亦即習於追逐 Navajo 的人。
                       1892 年起,美國聯邦政府在我們這個地區強制實施了西方形式的司法審判體系,且當然所
                   指派的 Navajo 法官大部分都會忽略那些由法律所強制施行的規則。美國國會在 1934 年通過一項
                   立法,命令印地安事務局強制在所有印地安部族設置法院系統,並稱為「印第安罪責法庭」(Court

                   of Indian Offenses),而該等法庭運用的法律被稱做「法律規範法典」(Law and Order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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