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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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範及價值,進而重新制定成為標準或是程序。要能夠精確闡釋原住民族知識本身可能是非常困難
的,因為它是基於非線狀發展方式所產生,更不用說是要在西方法律思想中以英文來轉譯。就像
前面所說實際上確實存在的困難,我們 Navajos 毅然地堅持保留自 19 世紀結束以還強制實施在
我們部族的西方司法型式。雖然僅有為數不多的非 Navajo 人生活在我們的社群中,不過仍然有
許多人持續地與我們建立關係和進行交易行為,而他們確實需要了解我們的價值觀及生活方式。
這種實際上的需求,可以藉由法律的型式來完成,一方面透過轉化我們對於世界觀的規範與價值,
進入可以用英文來理解的法律原則,那我們就可以簡單的說,我們的法律就是法律,而且它必須
要被遵守。
我的祖先和美國政府在 1868 年 6 月 1 日時簽訂一份條約,該份條約至今仍然具有法律上的
效力與拘束力。該份條約向我們保證,我們 Navajo 人可以維持我們的身分,我們的語言以及文
化。法律實際上就是認同的一個面向,對此我對於自身的身分與認同非常自豪。我曾經有幸被賦
予協助建構 Navajo 部族法律的特權,更可貴的是,今天我很榮幸有機會在這邊跟大家分享我們
是如何在 Navajo 文化和傳統上建立法律體系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