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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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負責 Navajo 部族的政府官員指派法院裡的 Navajo 法官。當 Navajo 成員自二戰結束後回到
                   部族,他們帶回了全新價值,舉例來說,像是選任法官的方式。當 Navajo 部族議會表示法官應
                   該被選出,印地安事務局官員提醒他們,部落法院實質上為他(his)的法院,如果他們不喜歡
                   的話,他們可以建立一個屬於他們自己的法院系統。到了 1959 年,Navajo 部族議會認為「已經
                   受夠了」,並且廢除印第安罪責法院,進而創立我們現在所知的 Navajo 法院系統。

                       不論是否為印地安事務局所控制,Navajo 法院系統所具有的其中一個不同點,係指傳統法
                   律的使用,亦即關於 Navajo 的權利及錯誤的價值和規範而涉及他們能做或是不能做的部分。
                   Navajo 法官在判決中通常習於隱藏他們真正的理由。舉例來說,一般而言 Navajo 法官在過去的

                   法院中,會維持傳統的土地所有權為公有的,而僅僅是規範給予個人使用的條件而已。他們隱藏
                   這個結論而表示繼承為「邏輯性上大部分為可繼承的」,並且認為較年長的家庭成員應該成為接
                   續繼承的屬名人。
                       大約是在 1980 年,Navajo 部族議會主席表示,他要將 Navajo 部族傳統帶回法律,而在我前
                   一任的 Navajo 法官,也就開始有意識的使用傳統 Navajo 法律。在我之前的法官確立了兩項重要

                   的決策:第一,他們確認 Navajo 的習慣與傳統是在「Navajo 普通法」的概念下為使用及實踐。
                   第二,他們重新發現傳統的 Navajo 正義機制,亦即所謂的 hozhooji naat  áanii 或稱之為 Navajo
                   和平維建(peacemaking),並將其整合併入他們西方形式的法院系統。它是一個藉著社群領袖之

                   協助,基於對話和溝通據以達成共識的系統,這邊所指的社群領袖也就是我們現在在法院系統內
                   所稱的「和平維建者」(peacemaker)。和平維建者所擔任的角色,僅是對話與溝通的促進者,而
                   非如同法官一般。事件的決定是由所有參與在和平維建程序中的成員來做成。他們被認為是事件
                   的當事人,且有足夠的能力去解決他們自身的事情。
                       在我之前的法官也開始使用英文在判決中書寫 Navajo 普通法,並且他們嘗試去解釋他們的

                   論證。他們明確指出具體特定的習慣,更重要的是,他們開始在判決當中闡釋 Navajo 習慣法律
                   原則。他們確立了 Navajo 普通法是一個具有優先適用效力的法律,並且除了在 Navajo 部族議會
                   清楚的明示反對之外,在法律競合衝突的事例中,Navaja 普通法原則具有優於一般法律的效力。

                       前面所談的面向也有令人困惑之處。舉例來說,幾年之前,我們 Navajo 最高法院審理是否
                   刑事被告有權利不自證己罪時,法院認為這是無效的,因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能夠以有意義方式
                   來理解,包含假設他沒有識字能力或無法完全理解英文,而需要進行 Navajo 語言的翻譯的情形。
                   在這邊,法院所適用的價值或 Navajo 普通法係為 hazho ógo,意指「必須注意」。更廣泛的來說,
                   係指在一個相互尊重的過程中,解釋發生了什麼事。這個原則也被適用在其他的法律議題上,即

                   如去除實質法律陪審,以及應用在雇主於工作場所如何對待員工的事例。hazho ógo 的擴展性使
                   用,同時實踐在刑事與民事事件。
                       另外一項事例則是關於法院在損害賠償的案件中,如何決定賠償的金額。規則是一個人必須

                   接受 nalyeeh,這詞語表示的是「足夠且不至於到痛苦的程度」。然而,這要如何適用在我們的審
                   判上?在一項共識協商的過程中,它具有更多更深層的意義,不過它確實是我們的傳統規範。
                       在 Navajo 法官於其判決中闡釋 Navajo 普通法約莫二十年之後,Navajo 部族體認到該是時候
                   將這些 Navajo 普通法以立法形式來規範。問題是,如果你嘗試去成文化習慣法時,你可能會破
                   壞它,也可能會凍結它。議會於 2002 年通過了 Dinè 基本法(The Fundamental Laws of the Dinè),

                   並因此建立適用傳統及習慣原則的基本架構,且是以具法律效力般適用,而非僅係一系列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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