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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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如果能在設計上納入動態性、保留比較多的空間,比較可能成功。
那麼要怎麼做呢?剛剛童教授最後提到他自己排灣文化的核心價值,我覺得就是這個。亦即
在這整個談法制化的過程裡面,其實重點不是一些民族誌細節,甚至枝微末節(如怎樣算自製獵
槍的民族誌記載),因為這個層次的文化不斷變動,條列、固著之不但無益也很難有效果。真正
落實的層次比較需要落在寬廣的一點的位階,比較可行的可能會是思考如何抓住文化的核心價
值,例如童教授所說的排灣族家族的觀念,這對排灣族是很根本的,就像日教授剛剛講的,賽夏
族裡面氏族的位置一樣。在法律化的思考中,很重要的是如何把這些核心的東西、核心的原則抓
住。譬如我在美拉尼西亞看到的是關係性的人觀:一個人是個社會關係中的人、是社會網絡中的
人,人不是個人主義式、強調個人成就的人。一個人能成長,是所有的社群的成員、氏族、親屬,
包括祖靈、包括與土地的栽培,一個人能夠成為一個人,是這些關係網絡中的一個人的一個概念
是美拉尼西亞的文化核心。如果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能夠設法給這樣的傳統文化概念發展的空間,
而不是落入了伴隨某種法律體系而來的那一種價值觀的判斷的時候,我覺得傳統在法律體系內,
才有可能真正找到呼吸的位置。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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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剛剛來賓有提到的問題,我個人認為說這個就是關於性別平等跟傳統習慣之間是不是會
產生一種衝突,就像剛剛報告人所講的,其實我相信在原住民族傳統觀裡面對取得平衡是一個很
重要的概念,我想或許在所謂的性別平等跟傳統習慣,像是長老或者是父系社會制度的納入,雙
方之間可以取得一個平衡,也就是妥協,如果你要納進一個長老制度去做一個合議的評議的話,
是不是在長老這方面的產生,也可以去考量到傳統應該要去吸收一些現代社會的一些概念,譬如
說像是在性別方面是不是要採取,不是某一個性別去壟斷的現象。
其實從這個議題,我覺得就可以連帶延伸出來,像剛剛教授有提到說,透過習慣、透過長老
的評議,在有關原住民案件的審判過程當中要加入這樣新制度的設計,是否也可以讀取當事人有
程序上的選擇權,我想這個對於現代法治社會來講,或是一般民治開放的公民來說,其實程序的
選擇對大家來講,不是一個權利意識的表彰,換言之,我可以選擇我程序上需要長老,我也可以
選擇放棄,事實上這個部分其實在美國的陪審,就是他們的憲法,這樣子其實也是變相賦予人,
也就是說你可以要求公平的一個陪審判,這是人民的權利、不是人民的義務,這部分當然也會涉
及到日後司法院的人民觀審的方面,我們是不是有同步這樣子的,或者是我們是採取另外的,就
是說不同的制度上的設計。
至於剛剛有同學提到說不同族群之間要裁決審判的話,到底是要適用誰的情況,我想這也是
我剛剛回應日老師的制度建議,我個人認為會是一個問題,如果真的要解決,我想制度上是會有
很多細節跟細膩的部分需要去做思考跟修正。或許假設說未來裡面真的是納入了所謂的各個不同
氏族之間的習慣,變成是在審判事務必須要去注意的話,可能我們就要去選取他們的共通性,才
比較避免對地方在會審之前就已經有定調或不公平的質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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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快地回應一下,巴斯達隘又回到剛才那個 sbalay 的例子,就是說我覺得這樣的立法,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