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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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至原住民法,重點不只是在原住民,而已經面對一個問題是說,法的立訂法的基礎是什麼?也就
                   是說立法要根據一個什麼樣的基礎來考慮,當然第一個我們要談論到的是國家,包括現有的社會
                   等,但是因為我昨天才從台東上來,這幾天、這兩三個禮拜也都參加知本的活動,我給你們一個
                   很有意思的,在 2007 年就向原民會、內政部還有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已經有一個會
                   前的訂定原住民地區資源共享辦理管理辦法,也就是說已經有相關的行政法,如果到最後不能落

                   實,我覺得這個問題已經不是在原住民跟現有的法制這樣直接了當的對話,也就是說我們知道原
                   基法在 2007 年通過,但是土海法一直到現在還放置在立法院,這些背後立法的可能要被涉及到
                   的,可能不是只有人民跟國家,是跟背後還有更大的結構因素。我再做一個補充,我們在談原住

                   民傳統慣習法與國家法致的時候,我們從某個社會文化角度去做思考,可以幫助我們怎麼思考傳
                   統習慣,但是國家定訂法令可能在訂定的時候,哪些是為它在訂定的,哪些是它不想要納入法律
                   的,這個本身就是值得探討的問題,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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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主持人、發表人和在座的各位學者和夥伴,今天我從三個面向來看郭佩宜郭老師的文
                   章。第一個,我想要從台灣原住民的經驗來跟這個 Langalanga 的人群經驗來做一個對照;第二個,
                   我想要來回應一下這篇文章裡面的幾個主題;第三個,我想要來談一談文章的意義。第一個,當

                   我看到佩宜的這篇文章的時候,在我腦海中浮現了兩個案例,第一個是泰雅族的和解,泰雅族的
                   和解叫做 sbalay,sbalay 這個字的字根就是大家熟悉的 balay 賽德克巴萊,它的意思就是「真的」
                   意思,泰雅族的這個 balay 據說是 qbalay 去做一個東西出來去讓他成真 qbalay。那 sbalay 是讓它
                   求真、然後求好,房子做好之後,最後的細微的部份把它抹平,所以它是當作一種協商、和解的

                   一種比喻,所以說從這個來看泰雅族的協商和解出來的東西就是真相,也就是說真相出現在眾人
                   的協商和和解之中,這樣對於真相的哲學,大家可以看到這是非常不同的二元論下的對於真相的
                   哲學。第二個例子是我記得高正治醫師跟我講過的一個例子,很多年前他們部落裡面,有一個在
                   鄉運的場合裡面,年輕人射鏢射太遠,不小心射到旁邊的小孩子,當場就把這個小孩子射死,這

                   個小孩的家長跟這個犯錯的年輕人被帶到頭目的面前,頭目做了仲裁,就是讓這個犯了錯的年輕
                   人,取死了男孩子家的女兒,所以他們就結婚了,生了小孩,之後兩家就歸於和好。所以從這裡
                   我們就可以看到仲裁在做的事情,化解的方式不是處罰、不是奪去生命,而是創造生命撫平傷痕。
                       所以從這裡我們也看到說這篇文章幾個重要的主題,第一個就是從他對於 farada 的分析、他

                   細微民族誌的描述,我們就可以看到從這樣語言脈絡的取徑,看到正義的價值事實上在不同的文
                   化裡面會有它的差異存在。第二個,我們也看到所謂法律和仲裁的目的到底是要處罰,還是一命
                   償一命,還是要撫平,還是要去恢復關係和好的狀態,這值得我們好好的去做更深層的省思。第
                   三個佩宜也提到一件事情,到底慣習這件事情是永遠不動的,還是它是動態的狀態?它到底是應

                   該被固定在文字之上呢?還是它其實就是寄託在人群和人際的關係裡面?我覺得這件事情也非
                   常值得我們去省思,特別是佩宜提到的,就是我們今天面對的處境,其實比較像是有一個完整的
                   慣習法,我們把它找出來之後,去找到一個它跟國家法銜接的一種方式,其實我們看到比較像是
                   國家法的影響跟慣習法的影響同時並存,也就是佩宜提到的多種法律途徑的並存和競合的現實狀

                   態。
                       所以最後我覺得佩宜的這篇文章有幾個面向的意義,第一個,我認為它告訴我們過去很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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