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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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財產權法院裡面就有一個所謂的專責非法院人員的設置,就叫做技術審查官。
                       這個技術審查官在智慧財產權案件裡面的審理辦法,審理法裡面就有規定技術審查官相關可
                   以行使的職權,包括就是在針對專業的制裁案件裡面,他可以基於他個人的專業知識對當事人進
                   行說明或是罰文,這個其實有一部份已經類似不能夠講說是取代,而是說補強傳統審判工作者的
                   角色。甚至對於證人跟鑑定文,技術審查官也是可以直接加以罰文,雖然說法律的用途是訊問,

                   但是其實在實際去執行的運作上來講,應該不見得有太大的差別。甚至針對案件本身,他也可以
                   向法院表示意見,因為畢竟技術審查官的設置目的,就是希望藉重他在不管是專業商標或是著作
                   權相關案件方面的相關專業知識,提供法官在審判案件時,以一個客觀、比較公正的專業判斷參

                   考。有關於技術審查官的相關資格,當然在智慧財產權法院組織法裡面也有一些的設置,這個是
                   現行法律執行上一個比較特殊的制度。
                       當然在司法院來講,甚至我們將來未來很可能遇見的,未來會有一個所謂的人民觀審,我不
                   曉得各位有沒有聽過,目前司法院有做一個很大的時間跟篇幅在宣傳,目前可能有些法院可預見
                   的,這幾年會試行所謂的人民觀審,所謂人民觀審基本上也是讓所謂的非法律專業人員去參與一

                   個審判的過程,或許我用參與這兩個字不是非常的恰當,有的國家是採用參審,台灣是沿襲所謂
                   的觀審制,主要是從韓國制度或者是義大利制度過來,司法院已經定出所謂的人民觀審的條例草
                   案,其中就是針對一些特定化的案件,目前是限制在所謂的最重本刑是死刑跟無期徒刑,大家可

                   以知道的是重罪的案件,是要採行人民觀審。換言之,以後的法庭,各位看到的不會是只有三位
                   法官在一審的時候,不會是只有三位法官坐在那裡,另外還會有為數眾多,例如說五位或幾位的
                   觀審一定是坐在法檯上的,跟著所謂的專業法律人員一起進行這個案件的審理過程。當然在觀審
                   條例裡面有做一些相關的規定,例如說案件是不是依法到現行實務運作上的困難,並不是所有的
                   案件都開放,觀審員所提供的意見,在整個評議的過程中間是不是可以一併的參與法條有限制。

                   站在法院的立場,目前司法院設計的概念就是希望,法官如果最後評議的結果跟觀審員所謂跟人
                   民法律意見有不同的時候,他必須在判決裡面交代,可是從這邊就可以看出來法官是不會受到觀
                   審意見的拘束。換言之,觀審員對於案件的有罪、無罪、或者是良性,他只有表意權,而沒有所

                   謂的表決權。
                       像老師剛剛提到的這些,希望一些外部的體制共同去參與審判,照現行的制度都是有可能的
                   參考方向,我想這部分權益,站在法院的立場應該是逐步下放出去的。只不過老師剛剛有說的一
                   些辦法裡面,我個人是有點小小的疑問,就是老師剛剛有提到一個所謂的長老合議制,因為這在
                   賽夏族來講是非常重要的核心概念,我個人是比較好奇,剛老師有提到說賽夏族是一個傳統的父

                   系社會,我不知道所謂的長老的產生是不是跟我們一樣有積極資格跟消極資格,因為像我剛跟各
                   位介紹到不管是技術審查官或者是觀審員,今天其實都有給予他一個消極資格或是積極資格的限
                   制,賽夏族是所謂的父系社會,所謂的長老是不是有限定是哪一性別的,而女性是不可以參與的,

                   我想如果有這樣的情況,各位首先就會想到,這就跟我們現代社會裡所強調的性別平等可能就是
                   有矛盾的地方。再接下來,當然包括說長老會議,當參與的案件對象是針對,當時你知道是賽夏
                   族呢?或者說如果涉及到目前台灣原住民有十四個原住民族?甚至以後可能會更多,涉及到其他
                   的原住民族群的人,是不是也適用賽夏族的長老合議,這樣會不會又引起其他族群的不同意見,
                   或者是說當事人雙方兩個都是原住民才會引用這個長老會議制的必要性,我想這些細節的部份,

                   可能都會是在拋出這個議題之後可能會引起一些論證跟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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