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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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肆、本案評析

               一、本案所涉之案件,主要在於被告吳○強退選之因果關係認定爭

                    議。被告吳○強退選,究竟是受到家族會議之壓力與拘束,還是
                    與另一個候選人謝○明期約退選以操弄選舉結果,並藉此獲得不
                    法利益?
               二、從法律解釋上來看,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643 號判決謂:

                    「若該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因其他原因已然放棄競選或
                    為一定之競選活動,縱事後雙方期約交付一定之金錢或利益,除
                    另成立他罪外,尚難論以期約賄選罪。」換言之,《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2 項期約賄賂而約放棄競選、許以放
                    棄競選罪,必須放棄競選的原因來自於期約賄賂,如果是出於其

                    他原因而棄選,則不成立本罪。本案所追究者,就是被告吳○強
                    退選,究竟是否受到家族會議之壓力與拘束?如果是,則不成立
                    本罪。
               三、法院在調查本案中,傳喚眾多證人,證實被告吳○強登記參選後
                    當天晚上,被告母親即緊急召開家族會議,欲制止被告參選一

                    事,因而在事實認定上,認定被告退選並非因為與同案被告有所
                    期約。但此外,法院採納了被告之抗辯,亦即:「在我們原住民
                    中,我們家族會議的約束力,比如說有爭議性的、論及婚嫁的,
                    重大議決的事情,都是長老、耆老一起聚會討論這個事情作決
                    議,在我們族群中約束力是非常廣泛,從以前的習俗都是這樣,

                    只要家族會議決定的事情,大家都是依照決議去遵循,如果沒有
                    照決議來做,在我們族群裡面,是會比較被排擠的,如果家族會
                    議決議喪失他的權利的話,如果他希望和好的話,我們的習俗是
                    他要宰一隻豬,告訴我們的長老、耆老,表示對決議順從,希望

                    我們接納他,要不然他會永久被排除在族群社會中」等語,認定
                    原住民族家族會議對原住民個人之決定,具有強大拘束力與壓
                    力,因而判決被告無罪。此等見解,也是屬於承認原住民族「文
                    化抗辯」的例子,值得肯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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