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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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代,代代相傳生生不息。個人從小生存的環境,不只父母教授他
文化價值觀、技藝與技巧、信仰與行為動機,同儕之間也會受到
其他刺激與影響進而學習,這些都是對於個人之「涵化」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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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因此如果一個被告具有特殊的文化背景,而這個文化背景
具有形塑其人格與行為模式之強大影響力,一旦此等特殊文化背
景與刑法規範相衝突時,法官有義務審查此等文化背景之證據,
不應貿然判決被告有罪。換言之,當被告進行文化抗辯時,法官
應審酌:(一)被告是否為特定文化的一分子?(二)該文化族群
是否具有特殊傳統?(三)被告所犯之罪是否受到該特殊傳統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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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
三、目前臺灣社會逐漸重視原住民族文化,並給予很多優惠性措施,
例如入學加分、選舉名額保障等,因而本書認為在司法上應給予
原住民民族主張其行為係基於文化之涵化作用所來,進而重視其
所提出之文化證據,即所謂之「文化抗辯」。本案就是一個有關
「文化抗辯」的例子。排灣族並非人人平等之社會,依其出生身
分上之差異享有不同的地位與權力。主要差異係頭目與平民之
間,前者擁有部落土地,保護領導與管理其他平民,平民則向頭
目租借土地來耕種,並受頭目保護與領導,且這些階級身分係來
自於世襲。因頭目是部落領域內所有資源之擁有者,是以,平民
雖可在頭目許可下使用土地、森林、河流等資源,但需繳交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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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或狩獵之所得給頭目作為賦稅或稱為納貢。 重要慶典、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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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典禮需殺豬宴客,必須把上等肉交由頭目。
四、本案候選人所主張之文化抗辯乃是,給予 7 位頭目紅包,係基於
對排灣族階層制度之了解與對頭目之尊重,係入境隨俗之行為。
29 蕭宇軒(2011),《文化辯護於刑事實體法上之效果》,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
文,頁 25-26。
30 許恆達,刑法秩序與多元價值─以東亞刑事法院為中心的考察,「東亞法院與法律繼
受」學術研討會(二),臺大法律學院霖澤館多媒體室,2013 年 6 月 7 日。
31 譚昌國(2007),《排灣族》,頁 39 以下。
32 吳清生(2011),《原住民頭目制度淡化對文化保存之衝擊─以東排灣族 Tjaqau 部落
為例》,國立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碩士論文,頁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