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P. 375

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票之臺灣省第 15 屆鄉鎮市長選舉瑪家鄉鄉長候選人,於 94 年 9 月 3 日
             20 時至同日 22 時許,利用在屏東縣瑪家鄉佳義村活動中心辦理參選說

             明會之機會,與被告即其胞妹己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約定
             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假借對排灣族頭目尊敬之名義(實際上
             卻係欲利用頭目在原住民族部落中之影響力),由被告庚、己共同交付
             內裝有新臺幣(下同)1,000 元、500 元不等之紅包給有投票權之選民即
             被告乙、癸、丑、丙、辛、甲、戊等大、小頭目收受,被告乙等人並許
             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因認被告庚、己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 90 條之 1(現為第 99 條)第 1 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
             嫌;被告乙、癸、丑、戊、丙、甲、辛所為係犯《刑法》第 143 條第 1
             項之投票受賄罪嫌。

               二、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原審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4 年度選訴字第 17 號,被告
             皆無罪,上訴人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三、主要爭議點

                  被告癸、乙、丑、丙、辛、戊、甲均坦承有收受被告庚或己所交付
             之紅包現金,是否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之 1 第 1 項所規

             定之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抑或是根據排灣族習俗對頭目之尊重?

             貳、原住民主張

                  被告主張紅包以表達對頭目的尊重及慰問之意,與選舉無關,更無

             賄選之意,癸、乙、丑、丙、辛、戊、甲主張其等係排灣族之頭目,收
             受紅包乃原住民族之習俗,並無收受賄賂之意。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