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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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綜以上開寅於該份警詢筆錄製作時陳述之背景,其處於緊張之心
                    理壓力,又因語言溝通可能有些許障礙下,並非在自然狀況下所
                    為之陳述,自難認該警詢筆錄具有特別可信之情狀。

             肆、本案評析


               一、本案是一件違反選罷法之選舉案件。此類案件中,不管是收受候

                    選人金錢的選民(如本案的頭目寅),或是給付賄款用以買票的候
                    選人(如本案的壬),均屬被告。此類選舉案件的訴訟過程中,證
                    據調查與證據能力的認定,常是最重要的攻防所在,也影響事實
                    的認定。本案在證據調查過程中,原住民同案被告,也就是收受
                    賄賂的頭目寅,是民國 21 年出生之阿美族原住民,其表示早年係

                    受日本教育,國語非其母語。然而警察詢問其證詞時,全程以國
                    語詢答,亦無通譯在場,因此,寅在警詢筆錄中的書面記載,有
                    無證據能力,可否用來認定壬有賄選的事實,即非無疑問。
               二、目前臺灣法庭普遍未配置固定的原住民族語通譯,固定配置的通
                    譯,均為「閩南語」通譯。執政者始終是以「原住民應已經完全

                    漢化且必須通曉國語或閩南語」的心態來進行司法偵查審理工
                    作,且一相情願地認為,「法院僅需配置閩南語通譯」,即可因應
                    原住民族人口較多區域的司法審判中語言溝通不良問題。將閩南
                    語通譯的職缺釋放一部分出來,制度上增加招聘固定職缺的原住

                    民族語通譯,何難之有?此舉不僅可以對原住民族創設更多的工
                    作機會,也可將法院營造成對原住民族當事人友善的環境。法院
                    有必要使用原住民族語通譯的場合,也可立即且就近有原住民族
                    語的通譯協助翻譯,而不是如同現狀,仰賴警察或親友擔任翻譯
                    的工作。因為警察與被告常具有「利益衝突」,屬「誤譯」高危險
                    群,或是習於便宜行事,且警察既然要將被告法辦,心態上必定

                    傾向於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且不諳國語的原住民,通常要其在
                    筆錄上簽名,也常是看都沒看就加以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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