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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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三、法庭通譯的目的,乃是為了保障弱勢語言使用者「使用法院」與
「接近法院」的權利,以及人民在《憲法》上享有的「訴訟權」,
以及由此延伸而來的「防禦權」之保障。倘有此認知,必會深刻
體認到不諳國語被告上法庭的「雙重壓迫」狀態。「第一重壓迫」
是法律專業的壓迫,亦即被告不懂法律語言,因而在法庭中受到
法律專業社群的宰制;「第二重壓迫」是優勢語言的壓迫,亦即被
告不諳國語,偵查或審判時如同置身國外,對訴訟程序不解如鴨
子聽雷或霧裡看花,僅能保持沈默或是回答自己也不甚明瞭的問
題。在此雙重壓迫下,不諳國語被告的防禦權利則是徹底被剝
奪。
四、本案判決的爭議點,就在於同案被告寅,是民國 21 年出生之阿美
族原住民,已經表達不諳國語,但警察還是沒有為其聘請通譯,
而以國語問答。經寅在法庭上表達無法以國語溝通,顯見先前警
詢時,被告並非在對國語處於「理解狀態」下應答及簽名。法院
判決中,以「綜以上開寅於該份警詢筆錄製作時陳述之背景,其
處於緊張之心理壓力,又因語言溝通可能有些許障礙下,並非在
自然狀況下所為之陳述,自難認該警詢筆錄具有特別可信之情
狀」為由,認定寅的警詢筆錄內容,屬傳聞證據,不能做為證
據,實屬正確之見解。
案例二十四 選罷法─頭目紅包案
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5 年度選上訴字第 11 號
案由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壹、案情簡述
一、案例事實
被告庚原係屏東縣瑪家鄉鄉長,且為民國 94 年 12 月 3 日所舉行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