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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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案例二十三 選舉收賄案
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4 年度選訴字第 12 號
案由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壹、案情簡述
一、案例事實
卯係花蓮縣壽豐鄉第 15 屆鄉長候選人壬之競選總部原住民後援會
總幹事,亦係該鄉原住民族頭目,為圖使壬順利當選,竟基於對該壽豐
鄉有投票權之原住民族部落頭目交付賄款而約定渠等為投票權一定之行
使之概括犯意,自民國 94 年 10 月中旬起迄同年 11 月中旬期間,連續於
附表 1 所示時、地,向花蓮縣壽豐鄉境內具有選舉權之原住民族頭目寅
及庚、巳、子、辰、戊、丁、辛、丙(上開庚等 8 人另案審結)等 9
人,分別交付如附表 1 所示新臺幣(下同)2,000 元至 10,000 元不等之
賄款(共計 42,000 元),作為約定渠等投票予壬之對價,而寅及上開庚
等 9 人乃分別基於收受賄賂而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故意,同意將選票
投給壬而予之收受;嗣花蓮縣警察局依該次選舉查察期間蒐得之賄選情
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而查獲,並在卯住處搜扣
之壬競選服務處邀請函、頭目開會紀錄及頭目聯絡名冊各 1 張等物,並
於偵查期間扣得如附表所示庚等人提出之賄款。
二、判決主文
壬,無罪。
寅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
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年;所收受之賄款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