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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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萬元而聯繫黃先生,嗣簡先生至伊住處告知他要帶他去福建認識
                    大陸女子,結婚可取得 3 萬元、離婚可取得 3 萬元,他在大陸或

                    臺灣沒有與易○○同睡,但在臺灣兩人有過性行為,他承認與易
                    ○○係假結婚,坦承本案犯行等語。綜觀被告上開供述,就他與
                    易○○間有無結婚之真意,而共同生活在一起乙節,前後供詞反
                    覆不一,顯有瑕疵,自難據此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就與易○○間有無結婚真意之自白,前後反
                    覆其詞,顯有瑕疵,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佐證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依上開法條規定及判決要旨所示,尚難僅以被告上開自
                    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基於罪疑唯輕之法則,自應為有利
                    被告之認定。

             肆、本案評析


               一、本判決的被告,為患有輕度智能障礙之泰雅族原住民,犯罪行為
                    乃假結婚之人頭,因而被控觸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以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5 條第 1 款,

                    第 79 條第 1 項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本案中被
                    告在警詢與偵查中均自白承認有去中國大陸與某女假結婚,然而
                    到了審判中卻加以否認。被告辯護人則主張,被告於接受警員調
                    查、檢察官訊問時因伊患有輕度智能障礙,且係泰雅族人,聽不

                    太懂國語,無法理解警員詢問、檢察官訊問內容,始分別為警
                    詢、偵查筆錄所載內容之陳述。由於被告自白前後反覆,此外法
                    院認為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佐證被告之偵訊中自白與事實相
                    符,故因而認定被告無罪。雖然被告最後被判決無罪,但此一判
                    決仍有兩大問題值得注意。一是原住民不瞭解國語的溝通問題,
                    另一個則是輕度智能障礙者在警察詢問時,沒有指定辯護人,因

                    而有程序保護不足問題。
               二、就通譯問題,本案被告表明是泰雅族人,但是警察詢問時,還是
                    全程使用國語,如果被告聽不懂國語時,筆錄的記錄人就用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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