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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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指與審判中之陳述為比較,存其有可信之特別情況而言,該證據
                    能力之審查,應就調查筆錄製作之背景、原因、過程等客觀事實

                    加以觀察判斷。(此有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5709 號判決可
                    參)。
               二、又質諸寅於本院供稱其製作警詢筆錄之經過:「我當時不知道什麼
                    情形,警察就跑來找我,我當時因為年紀很大很緊張,又不知道
                    卯的中文名字」、「警詢時我國語只聽得懂一點,很多聽不太懂」
                    等語,是本院乃就該份警詢筆錄製作之背景,審查寅製作時是否

                    存在上開心理及語言上之壓力與障礙,致其於警詢筆錄表達不客
                    觀而有失真等情。依卷附寅之警詢筆錄及傳票送達證書,可知寅
                    係於 94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8 時 10 分許,收受花蓮縣警察局吉安
                    分局警員送達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開立傳票後,旋於同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 30 分期間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偵查
                    隊製作該份警詢筆錄,檢視卷附警詢筆錄之寅傳票送達證書上,
                    受送達人僅記載「受訊人」寅,未載明係以被告、犯罪嫌疑人或
                    證人之身分傳喚,再觀諸寅之警詢筆錄內容,於警詢之初,並未
                    記載本件警方何以傳喚寅到場製作警詢筆錄之緣由,隨即直接詢

                    問有關警方調查其於選舉期間涉有收賄 1 萬元之情資等問題,是
                    依上開警詢筆錄製作之過程,寅於警詢之初,確實可能係在未明
                    瞭遭傳喚詢問之原因下所製作,是其供稱伊係不知何因遭警方傳
                    喚以致當時心理很緊張等情,並非不可能。
               三、本案寅之警詢筆錄均係全程以國語詢答,亦無通譯在場,雖寅當

                    場並未表示需通譯在場翻譯,顯然非完全不諳國語,惟參以寅係
                    民國 21 年出生之阿美族原住民,其表示早年係受日本教育,國語
                    非其母語等背景,難認寅確實得完全以國語溝通無誤,且依丑上
                    開所證,亦無法證明寅警詢時,係在完全「理解」之狀態下所為
                    之應答及簽名,因此本件製作警詢筆錄之過程,實不能排除寅可

                    能因國語溝通上有誤解或其本身以國語應答有失其真意等情狀發
                    生(或係在不瞭解警方詢問之真意下而隨意攀附員警之問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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