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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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對被告解釋問題時,被告是以何語言回答?)有時候講國語,有
                    時候講泰雅族語言,以兩種語言回答。……(問:你詢問被告

                    時,被告答覆時的精神狀態?)很好,……(問:本件你們製作
                    被告調查筆錄,筆錄的內容是否都是依照被告的陳述而據實記
                    載?)是。」等語,而證人乙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與被告
                    間素不相識,復無宿怨嫌隙,其自無甘冒偽證罪刑責之風險,而
                    設詞構陷被告之理,況經本院於 98 年 9 月 9 日當庭勘驗 98 年 5
                    月 14 日偵訊錄影光碟內容,結果亦顯示:(一)偵訊過程被告全

                    程站立於應訊臺前應答,神情專注,意識清楚,全程以國語陳
                    述;(二)偵訊過程被告對檢察官之提問均有針對提問問題回答,
                    且常常以手勢輔助言語,並無答非所問的情形,僅有時口語陳述
                    較不流暢,此有勘驗筆錄 1 份在卷足憑。可證被告雖患有輕度智

                    能障礙,且係泰雅族人,然仍聽得懂國語,並能理解訊問內容,
                    而回答問題,故被告此部分辯解,顯不足採,先予敘明。
               二、又被告於 98 年 2 月 9 日警詢時雖供承:伊係經由報紙廣告聯繫簡
                    先生,以 8 萬元之代價同意赴大陸辦理假結婚,並透過簡先生等
                    人之安排至大陸與易○○辦理假結婚,返臺後再由簡先生等人協

                    助辦理結婚登記事宜,而易○○入境臺灣後,並未與伊共同居住
                    生活等語;於 98 年 5 月 14 日偵查中亦供承:伊係經由報紙廣告
                    聯繫黃先生,以結婚可取得 3 萬元、離婚可取得 3 萬元之代價,
                    經由黃先生、簡先生之安排至大陸與易○○辦理結婚,返臺後係
                    由伊自行辦理結婚登記,易○○在臺灣時都與伊同住,伊與易○

                    ○係假結婚,易○○來臺目的係要工作等語。惟被告於 98 年 8 月
                    13 日本院準備程序中改供稱:他是要把易○○當老婆才與易○○
                    結婚等語;於 98 年 9 月 9 日本院審理中先供稱:伊於偵查中所言
                    是事實等語;復改稱:他與易○○結婚應該是真結婚,但因兩人
                    不合所以才離婚等語;再改稱:他與易○○係假結婚,伊只是要

                    讓易○○可來臺工作,伊係聽簡生先的話受騙才與易○○結婚,
                    伊後來才知道是假結婚,伊係看報紙廣告刊登到大陸結婚可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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