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P. 367
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對被告解釋問題時,被告是以何語言回答?)有時候講國語,有
時候講泰雅族語言,以兩種語言回答。……(問:你詢問被告
時,被告答覆時的精神狀態?)很好,……(問:本件你們製作
被告調查筆錄,筆錄的內容是否都是依照被告的陳述而據實記
載?)是。」等語,而證人乙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與被告
間素不相識,復無宿怨嫌隙,其自無甘冒偽證罪刑責之風險,而
設詞構陷被告之理,況經本院於 98 年 9 月 9 日當庭勘驗 98 年 5
月 14 日偵訊錄影光碟內容,結果亦顯示:(一)偵訊過程被告全
程站立於應訊臺前應答,神情專注,意識清楚,全程以國語陳
述;(二)偵訊過程被告對檢察官之提問均有針對提問問題回答,
且常常以手勢輔助言語,並無答非所問的情形,僅有時口語陳述
較不流暢,此有勘驗筆錄 1 份在卷足憑。可證被告雖患有輕度智
能障礙,且係泰雅族人,然仍聽得懂國語,並能理解訊問內容,
而回答問題,故被告此部分辯解,顯不足採,先予敘明。
二、又被告於 98 年 2 月 9 日警詢時雖供承:伊係經由報紙廣告聯繫簡
先生,以 8 萬元之代價同意赴大陸辦理假結婚,並透過簡先生等
人之安排至大陸與易○○辦理假結婚,返臺後再由簡先生等人協
助辦理結婚登記事宜,而易○○入境臺灣後,並未與伊共同居住
生活等語;於 98 年 5 月 14 日偵查中亦供承:伊係經由報紙廣告
聯繫黃先生,以結婚可取得 3 萬元、離婚可取得 3 萬元之代價,
經由黃先生、簡先生之安排至大陸與易○○辦理結婚,返臺後係
由伊自行辦理結婚登記,易○○在臺灣時都與伊同住,伊與易○
○係假結婚,易○○來臺目的係要工作等語。惟被告於 98 年 8 月
13 日本院準備程序中改供稱:他是要把易○○當老婆才與易○○
結婚等語;於 98 年 9 月 9 日本院審理中先供稱:伊於偵查中所言
是事實等語;復改稱:他與易○○結婚應該是真結婚,但因兩人
不合所以才離婚等語;再改稱:他與易○○係假結婚,伊只是要
讓易○○可來臺工作,伊係聽簡生先的話受騙才與易○○結婚,
伊後來才知道是假結婚,伊係看報紙廣告刊登到大陸結婚可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