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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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丙與 E 同至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舉行公證結婚,並取得公證結婚證明
書。
嗣甲、乙、丙返臺後,分別持上開結婚證明書等文件,赴戶政事務
所申辦結婚登記,使該戶政事務所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甲與 C、乙與
D、丙與 E 結婚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執掌之戶籍登記簿冊公
文書,並據以核發戶籍謄本,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結婚戶籍登記管
理之正確性。嗣甲、乙、丙復分別填具相關文件,先至警察局向辦理對
保之警員出示上開登載有前述結婚不實事項之戶籍謄本而行使之,憑以
辦理對保手續,足生損害於該警察機關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生
活管理之正確性;甲、乙、丙再持相關文件,連同上開登載有前述結婚
不實事項之戶籍謄本等文件,向入出境管理局辦理 C、D、E 進入臺灣
地區旅行證申請事宜,並申請大陸配偶 C、D、E 以探親名義進入臺灣
地區之旅行證,足生損害於入出境管理局對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
區旅行證審核管理之正確性。經境管局承辦人員實質審核後,仍未察而
據以發予 C、D、E 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A 等三人乃持上開旅行證搭
機進入臺灣地區。
公訴人以甲、乙、丙共同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 15 條第 1 款之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
將其等提起公訴。
二、判決主文
甲、乙、丙共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
定,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三、主要爭議點
原住民出於貧窮而貪圖小利,擔任假結婚之人頭,以賺取報酬,此
一犯罪動機可否作為《刑法》第 57 條量刑時考量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