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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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四、在刑法理論上,阻卻違法事由的前身,即是來自於習慣法,亦即
                    法律縱使沒有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如果某一社會或族群長

                    久以來,均是根據某一習慣而行為,則行為人亦得援引習慣法作
                    為阻卻違法事由。排灣族長輩觸摸男孩生殖器以表達關愛之情,
                    乃該族長久之傳統,即便行為人不能直接以此「傳統習慣」而阻
                    卻行為之違法性,也應考慮原住民乃根據「傳統習慣」而行為,
                    主觀上根本欠缺強制猥褻罪或性騷擾罪的「不法意識」,故本判決
                    以傳統習慣認為被告欠缺主觀犯意,作有利行為人的解釋,值得

                    肯認。


             案例二十一           假結婚使大陸人入境案

               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8 年度簡字第 32 號


               案由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壹、案情簡述


               一、案例事實

                  甲為花蓮農校肄業之原住民,年已 70 多歲,並無結婚之真意,於
             民國 91 年間,經 A(另行審結)以免費招待至大陸地區旅遊與給付新
             臺幣 15,000 元之報酬為代價,受招攬前往大陸地區與大陸地區女子辦理

             假結婚,並以上開非法方式使該女子申請來臺打工。甲因貪圖上開利益
             而應允之,由 A 辦理手續,讓甲於 91 年 4 月間前往福建省福州市,與
             大陸地區女子 C(另行通緝)基於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
             犯意聯絡,於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辦理公證結婚,取得結婚公證書。

                  乙(甲之女)、丙並無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之真意,竟於同年 9 月
             間,受 A、B(另行審結)招攬前往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分別與大
             陸地區男子 D、E 辦理結婚手續。乙、丙因貪圖免費旅遊之利益而應允
             之,先由 A 辦理手續後,再由 B 偕同乙、丙前往福州市,隨後乙與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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