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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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報導。本案發生時間與此新聞僅距離四月有餘,原本排灣族傳統
習俗頓時成為犯罪問題。本判決之爭議問題,乃排灣族傳統習慣
中,長輩以觸摸同族男孩下體阿力力,表達關愛、關懷之意,可
否論以《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
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性騷擾防制法》第 25 條乘機
觸摸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
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
論。」
二、《刑法》上強制猥褻罪中,「猥褻」之意義,指性交以外,足以興
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亦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
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意。《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
所定之「性騷擾」,則係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
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以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
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屬性騷擾之犯意。(可參照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6736 號判決)
三、本案法官認為,被告乙為碰觸行為時,主觀上並無猥褻之犯意,
也非出於滿足自己性慾之意圖,故並不符合《刑法》上「猥褻」
之概念,從而無法論以強制猥褻罪之刑責。本判決之看法,值得
肯認。本案判決另一個值得肯認之處,在於原住民以傳統習慣作
為抗辯之理由,審判過程中傳喚了多位熟悉排灣族傳統習慣之證
人,確認長輩觸摸男孩生殖器行為,的確是排灣族長久以來的傳
統習俗,乃為表示長輩對晚輩的疼愛、關懷之情,並以此證明,
乙主觀上並無猥褻犯意。此一傳喚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人作為證
人之審判程序,亦值得肯定。惟本案中,針對被告是否成立「性
騷擾罪」問題,法院僅就訴訟程序進行形式判決,也就是以告訴
乃論之罪未提出告訴為由,判處本案不受理,未有機會明確表示
被告亦未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是為可惜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