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P. 357

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節,被告用手撫摸被害人甲之生殖器,惟於甲表示不要摸後,
                      隨即放手,而未有進一步之猥褻舉動,則就此以觀,實難認被

                      告如此所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
                      己性慾,而屬「猥褻」之行為。
                (二)   本件事證不足認定被告確有發洩色慾般地刻意針對甲生殖器直
                      接撫摸之舉措,被告短暫碰觸到甲生殖器之行為,客觀上難認
                      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亦非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而非屬
                      「猥褻」之行為,本院亦難認被告主觀上確有猥褻之動機與意

                      圖,自與強制猥褻之構成要件有間,從而,公訴人所舉之證據
                      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在主觀上確有猥褻被害人甲男之加重強制猥
                      褻犯意;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
                      訴人所指之加重強制猥褻犯行,復無法於審判中透過證據調查

                      以為說服,而達使一般人均得確信而無合理懷疑之程度,當不
                      能為被告有強制猥褻行為之認定,揆諸首揭說明,既無積極證
                      據足認被告有何加重強制猥褻行為,應認被告所為,僅係涉犯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性騷擾罪嫌。
                (三)   本件被告因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 224 條之 1 加重強制猥
                      褻罪提起公訴,惟本院認僅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性騷擾罪嫌,依同條第 2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按告訴乃
                      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按告
                      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表達不願再提告之意思,且被告

                      有跟甲說對不起,甲也願意原諒被告,並於本院 101 年 8 月 16
                      日審理時當庭簽立刑事聲請撤回狀表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
                      明,爰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二、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   本案被害人陳述遭到被告撫摸性器官之地點都是在被害人住家
                      外面廣場的藤椅上。廣場上以簡單鐵皮搭建成擋雨屋頂,四周
                      沒有任何牆壁隔離,形成一開放空間,與被告所居住之隔鄰建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