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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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二)   公路本為任何人得自由往來、停留之處所,被害人客觀上更無
                      進入林地竊取蜂巢、採取蜂蜜之現行犯舉止、表徵,足使被告

                      等對其產生在林班地內竊盜之合理懷疑,自不得因被害人適巧
                      路過休憩,即以被害人形跡可疑,彼等權益受損為藉口,進而
                      掠取被害人之蜂蜜。另外,該蜂蜜桶中所盛蜂蜜約七、八分
                      滿,有照片可證,雖因達邦分駐所內無磅秤而未予秤重,重達
                      35 確係根據被害人報案之指訴,然而在扣押該桶蜂蜜時,扣押
                      書上載明扣案品為蜂蜜 35,此已由被告等人簽名確認,所以縱

                      然未將蜂蜜秤重,亦無礙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
                (三)   根據警察訊問和檢察官偵查的筆錄,被告等人均坦承,當時被
                      告甲向被害人丙揚稱:「山是我的,所以蜂蜜也是我的」,不顧
                      被害人解釋,趁其不備,而將蜂蜜共同取走之事實。核與證人

                      即被害人丙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之指述、證述
                      均相符。被告等人並於檢察官偵查中當庭向被害人道歉,自屬
                      真實。本案發生時間為下午 3 時 40 許,被告等人迄至同日晚上
                      10 時 45 分許始為警在返家途中查獲並扣得蜂蜜,相距約 7 小
                      時之久,其間並未報警,此為被告等自承。而被告等駕車由里

                      佳村出發,沿嘉 169 號縣道前往山美村弔喪,途中經過之警察
                      機關依序包括達邦分駐所、石棹檢查哨、樂野派出所、山美派
                      出所,弔喪完畢回程至被查獲處止,途中經過之警察機關依序
                      亦有山美派出所、樂野派出所、石棹檢查哨。苟被告等取走蜂
                      蜜之用意係欲送警究辦,本有充裕時間與機會為之,尤其在抵

                      達喪家或弔喪後更能從容處理此事(或於抵達喪家時借用電話
                      報警,或在喪家就近訴請山美派出所受理,或回程時向途經之
                      警察機關報案),竟捨此不為,坐待深夜始被警查獲,實難認被
                      告等取走蜂蜜非欲據為己有。何況,若是被告等於案發地點有
                      抄錄被害人之車號,應於警詢時將任何抄有車號之字條取交於

                      製作筆錄之達邦分駐所警員丁,實際上卻並未為之,此有證人
                      丁、證人即被害人丙證述可證。本案復無任何字條存卷可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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